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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

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月12

温州市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有关办证流程,简化办证手续,提升办证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部门资源,优化内部操作流程,将商品房登记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实行“一次性告知、统一受理、内部流转、统一收费、统一发证”,最大限度地压缩办证时限(即商品房的办证时限为即办、二手房的办证时限为3个工作日),真正体现“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

  二、实施范围、时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个人住宅商品房登记(简称商品房登记,下同)、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且三证齐全(卖出方房产证、契证、土地证三证齐全且权利人姓名一致)的个人住宅二手商品房转让登记(简称二手商品房转让登记,下同)。

  (二)实施时间。鹿城区范围内商品房登记自2014年519日起实行“多证联办”;二手商品房转让登记和有按揭贷款的商品房登记自201471日起实行“多证联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拆迁安置房等划拨土地的产权登记及其他产权登记,在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14618日起实行房地产“多证联办”。龙湾区范围内商品房登记自2014618日起先实行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联办,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三证联办”。其他县(市)参照本实施方案,在2014年年底前予以落实。

  (三)登记要求。材料齐全,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

  三、工作流程

  各地要设立统一的商品房登记“多证联办”窗口,工作人员由住建、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派员联合组成;鹿城区范围内商品房登记“多证联办”窗口设在市住建委房产登记中心。通过“一表制”,把信息平台和物理平台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统一办理、信息共享。市审管办会同市住建委、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商品房转让“多证联办”一次性告知单》,申请人办理相关证件所需的资料,除契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由窗口工作人员复印外,其余均由申请人提供,“多证联办”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和审查。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一门受理、内部流转、同步审批、统一发证”的工作流程操作。市住建委作为“多证联办”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一次性告知、集中受理、集中核对、部门内部流转和制证发证等工作;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参与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一次性告知、相关资料核对、登记、制证等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证件等相关资料传送至“多证联办”窗口。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咨询、填表。申请人根据《商品房转让“多证联办”一次性告知单》有关要求,收集、整理办理相关证件所需的资料。如有疑难问题的,可向“多证联办”窗口工作人员咨询。资料收齐后,在“多证联办”窗口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实行“一表制”,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制作生成)。

  (二)集中受理。申请人向“多证联办”窗口提交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的资料(若涉及家庭唯一住房享受税收优惠的,还需申请人填写“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经住建部门核实后出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经审查并填写《房产交易纳税联系单》(二手房)后,由“多证联办”窗口工作人员分别装入住建、地税、国土资源部门的资料袋。

  (三)内部流转、同步登记。“多证联办”窗口工作人员将办证有关资料分别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件后,同步启动登记工作。

  1.契证办理。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当场完成有关资料核对,如申请人对计税价格无争议的,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将对其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相关税费,当场制作《契证》并复印“一式两份”,同时告知申请人凭《契证》及复印件到“多证联办”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市住建委工作人员在当场完成有关资料核对后,制作《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和其他资料一并转送“多证联办”窗口。

  3.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当场完成有关资料核对后,制作《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和其他材料一并转送“多证联办”窗口。

  (四)领取证件。申请人在缴纳相关规费后,凭《契证》及复印件,在“多证联办”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配套政策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可不粘贴“土地宗地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已明确标明房产座落位置的,可不粘贴“土地宗地图”,权利人若想了解(或举证)所在宗地的四至界址,可持土地证原件或本人身份证到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复印宗地图。不粘贴“土地宗地图”的土地使用证与粘贴“土地宗地图”的土地使用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房产登记时不再对申请人婚姻关系进行直接审查。登记机关根据依申请登记原则(即当事人自愿申请房屋登记原则)和权利主体一致原则(即合同、发票等权利取得证明资料记载的权利人与房屋权利申请人一致的原则)办理房屋登记,但申请人夫妻共同申请登记(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除外。如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资料申请房屋登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三)申报资料由首次受理的住建部门负责核对,后续部门不再重复核对。申报资料经住建部门牵头的“多证联办”窗口负责核对并加盖“多证联办窗口资料核对章”后,再转送后续相关登记部门,后续部门不再重复核对资料。

  (四)增刻土地登记专用章。为实现各有关区域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切实提高土地办证效率,市人民政府同意增刻“温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8)、(9)、(10)、(11)”各一枚,分别委托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瓯海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保管和使用。

  (五)加强“多证联办”窗口工作人员配备。相关部门要做好内部人员的调剂工作,指派精干人员进驻“多证联办”窗口。

  (六)落实容错免责机制。按照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相关规定,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对因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而突破常规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免责。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房地产“多证联办”制度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体现行政审批平台集中优势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整合部门资源、创新行政审批办件模式的有效载体,有利于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节约政务成本,方便企业群众。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行“多证联办”的重要意义,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认真做好房地产“多证联办”工作,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房地产“多证联办”涉及部门多、协同性强、工作要求高,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多证联办”工作顺利推进。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多证联办”监督工作,对抵制或消极对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或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要进行问责;市考绩办要将“多证联办”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市有关单位的审批制度改革考核内容;市审管办负责“多证联办”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以及电子行政审批和监察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市地税局负责将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房产交易涉税事项纳入“多证联办”窗口统一办理,实现房地产交易税收一体化服务;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对“多证联办”窗口的放权力度,相关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制证、盖章等各个环节必须在窗口完成。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时限要求执行,确保提速提效。

  (三)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推行房地产“多证联办”,是对部门审批资源的有效整合,有利于提升审批窗口间互助协作。各审批联办服务窗口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在最短的时间内理顺流程,完成磨合,充分发挥“多证联办”机制的最大效益。同时为下一步实行其他事项“多证联办”奠定良好基础。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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