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咸政办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咸政发〔2008〕25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其病有所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镇规划区内,因城镇改造,经有征用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民,凭户口本和乡镇(街道办)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可参加医疗保险。
二、土地被征用、继续保留农民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依据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土地被征用、户口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土地被征用但实现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土地被征用但实现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咸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