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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

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

永政发〔2018〕1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
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仍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水库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冷水滩区、零陵区征地补偿区片,由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确保征地补偿费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五、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县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
1.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
2.永州市冷水滩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范围
3.永州市零陵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范围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日

附件1


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
单位:元/
县区 补偿标准 地类修正系数
I II 水田 林地、园地 未利用地
冷水滩区 67800 61700 1.2 0.8 0.6
零陵区 65000 54600 1.2 0.8 0.6
祁阳县 56000 49400 1.2 0.8 0.6
东安县 53400 46800 1.2 0.8 0.6
双牌县 52000 44200 1.2 0.8 0.6
52000 46800 1.2 0.8 0.6
宁远县 52000 46800 1.2 0.8 0.6
新田县 52000 45500 1.2 0.8 0.6
江永县 52000 44200 1.2 0.8 0.6
江华县 52000 44200 1.2 0.8 0.6
蓝山县 52000 44200 1.2 0.8 0.6
 


附件2
永州市冷水滩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范围





附件3
永州市零陵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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