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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4〕113号)精神,为进一步依法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城区征地拆迁事务性工作问题
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具体事务性工作:
(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的现状调查、登记工作;
(二)组织规划、国土、房地产、公安等部门对房屋面积的合法性、住房安置货币补助人口进行认定;
(三)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涉及征拆工作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定;
(四)对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五)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对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七)其他有关事项处理。
二、关于被拆迁房屋合法性的认定问题
被拆迁房屋合法性的认定,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以实地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2012年市城区集体土地私房普查数据库资料,逐户比对核实,并严格按照岳阳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市城区实行住房安置货币补助范围的界定问题
市城区实行住房安置货币补助的范围,以《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2030年)》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为界,控制范围内原则上实行住房安置货币补助。
四、关于被拆迁户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的人口认定问题
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的人口,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拆迁房屋为合法建筑;
(二)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
(三)除被拆迁房屋外,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无宅基地和住房。
五、关于只拆设施不拆房屋影响生产经营的补偿问题
因项目建设需要,未拆迁合法房屋,仅拆除了合法房屋以外的设施(场地),且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具备恢复设施(场地)条件的,由项目用地单位负责恢复;
(二)无法恢复设施(场地)的,以湘政函〔2014〕113号文件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增加补偿额乘以拆除的设施(场地)面积所占该栋房屋及设施总面积的比例的方式,确定生产经营损失补偿额。同时,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书面承诺其合法房屋在被依法征收拆迁时不得再要求对本次已拆除的设施(场地)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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