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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

补充意见

信政办〔2018〕44号

 

浉河、平桥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浉河区、平桥区、羊山新区、信阳高新区、南湾湖风景区、鸡公山管理区、上天梯管理区范围(以下简称市本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突出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国有建设用地上“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的不动产权籍调查问题

市本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由各辖区国土主管部门和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认真做好土地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以及权籍调查结果公示等工作。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籍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报辖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审查确认后,即可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二、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割的问题

对于房管部门认定的取得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和满五年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但未取得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发生房屋交易时无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今后,凡已进行了权籍调查并按建筑物基底范围面积落宗的,不再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确认单,国土部门即可受理并以协议方式为群众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三、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出让手续的问题

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因房屋交易产生不动产权利转移的,需原售房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上市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础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关于“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等精神,今后,对于房管部门认定的取得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和满五年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再提供原产权单位同意出让的证明材料。

四、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涉及多次转让的问题

对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已多次转让,房产证已过户,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已过世或无法查找等,无法申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文)关于“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由购买方缴纳,购买方应在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持房屋买卖合同、原房屋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产权证明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等精神,今后均由现买受人持原土地使用人的土地证申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个人房产证记载用途和原建设单位土地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问题

对房屋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现购房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或抵押权登记的,本着“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予以受理。可先予办理购房者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按照原证书记载的用途分别登记,并将上述情况书面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现场签订书面知悉责任书后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如实记载。同时,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对该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载明用途不是“住宅”类的,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函询规划部门且确定现土地用途(住宅)符合城乡规划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住宅用地标准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5%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善相关用地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六、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办土地出让程序的问题

为避免群众重复往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增设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便民服务窗口,直接受理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分割土地证补办出让手续,负责整理完善材料。同一幢楼房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时,按程序报送辖区国土分局审查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与购买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期,土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70年;同一幢楼房其他房屋上市交易,直接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通知单》,加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鉴,出让截止日期均同第一套房屋。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为城镇住宅用地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5%。

七、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认定的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满五年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等相关规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的认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认定的房屋产权性质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八、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

依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的相关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土地使用证的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上市交易时,在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据实认定的前提下,不再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手续,由辖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查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以协议出让方式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住宅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70%缴纳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即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对今后不动产登记中遇到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不在信政〔2017〕28号文和本意见规定范围内的,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形成会议纪要,依据会议纪要办理相关手续。

各县可依据本补充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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