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贷统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信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贷统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14〕123号
浉河、平桥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贷统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10 月24 日
信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贷统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下同)项目统贷统还融资资金的使用,防控资金风险,确保融资资金按时偿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109号)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贷统还融资资金(以下简称统贷统还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河南省豫资城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豫资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国开行)申请融资的用于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融资方式为:银行专项贷款融资方式。
第三条 纳入统贷统还的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政府组织统贷统还,浉河、平桥区政府和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组织实施,并承担还款义务。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中心、市财政局、浉河、平桥区政府和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以及项目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统贷统还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工程质量,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管。负责筛选项目,汇总、整理、上报项目资料,监督工程进度,对项目单位用款申请进行审核;监督资金合理合规使用。同时根据棚户区项目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做好改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和跟踪,负责落实项目资本金、确保不因资本金问题影响项目进度,做好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合理合规使用,专款专用;负责落实到期还本付息资金,确保按时偿还本息。
浉河、平桥区政府和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具体落实贷款利息和到期还款资金的筹集,区财政要及时将应付贷款本息划转市财政开设的还款账户。并负责项目区域内的征地、搬迁工作;做好征地、搬迁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及报送,按项目单位要求提供资金拨付相关手续。
项目单位负责测算项目收支和还款能力,进行效益分析,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按照项目批准内容实施建设。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建设中的招投标工作,合理确定投融资目标和规划,建立严格的资金授权、审验、批准等支付程序,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负责建立项目资金台帐,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
第二章 账户开设及资金筹集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开设的账户:
(一)贷款账户:在省国开行开设一般账户,用于项目资本金的筹集和贷款资金的划转。
(二)还款账户:在银行开设一般账户,用于项目资本金及还款资金的归集。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开设以下账户:
(一)贷款账户:在融资银行开设一般账户,用于项目资本金的筹集和贷款资金的划转。
(二)还款账户: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一般账户,用于还款资金的归集。
第七条 项目资本金由项目单位负责筹集,贷款发放前项目资本金应优先到位。
(一)实物资本金。项目单位前期已支出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不需要偿还的自有资金为实物资本金。实物资本金由项目单位列出《项目资本金使用情况汇总表》,附资金转款凭证及收款单位收款凭证,报融资银行和省豫资公司进行认定。
(二)货币资本金。项目单位尚未用于项目支出的资本金部分为货币资本金。该部分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转入省豫资公司在省国开行的资金账户进行认定。省豫资公司认定后,返还至市财政局在省国开行开设的一般账户,再由市财政转入项目单位在省国开行开设的账户。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进度按季度向省豫资公司和省国开行报送用款需求,经市房产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豫资公司和融资银行作为下一季度的放款依据。国开行融资资金由省豫资公司划转至市财政局在省国开行开设的账户,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资金划转至项目单位在省国开行开设的账户。项目单位按融资规定审核使用项目资金。
第九条 资金支出范围。
(一)项目区域内棚户区的征地、搬迁、“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新建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费用。
具体单个项目的支出范围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支出内容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范围为准。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项目单位申请拨付征收补偿款应提供以下手续:
(一)资金申请表;
(二)征收补偿协议和补偿清单;
(三)征收补偿对象出具的收款收据;
(四)征收机构的审核意见。
项目单位的用款申请由市房产管理中心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融资银行审核,融资银行审核无误后,项目单位直接到融资银行办理银行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安置房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拨付。
(一)工程款的拨付
工程款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单位申请拨付工程款应提供以下手续:
1.招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监理合同;
5.施工单位发票;
6.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申请;
7.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8.项目单位签署的工程款支付意见;
9.完成工程量清单,涉及工程变更的应提供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和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二)设备购置款的拨付
项目单位申请设备购置款应提供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涉及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三)前期工程费的拨付
项目单位申请拨付前期工程费等费用应提供合同、发票,涉及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拨付
建设单位管理费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和工作需要提出申请。
上述款项,由市房产管理中心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向省国开行或结算银行申请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贷款本息偿还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安置房配建商业房、车库出售收入、项目整理后的土地出让收入等项目收入上交市财政作为还款的第一来源,第一还款来源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区财政负责筹集其他资金用于还款,区财政无力还款时由市财政另行筹集资金偿还。
第十三条 项目收入按以下顺序清算使用。
(一)项目贷款本息;
(二)项目资本金。
项目收入不足以清算项目全部支出的,即项目整体收不抵支出现亏损的,根据支付项目贷款本息后资金结余情况返还项目单位项目资本金,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由市房产管理中心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对项目收支和还款能力进行测算和效益分析,提出项目可行性意见和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市政府。
第十五条 项目风险控制措施。
(一)项目征收风险控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由于征地、搬迁等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计划的时间节点推进,对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进行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市政府另行制定。
(二)房地产市场风险控制:
1.由市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近年来市场土地投放、开发情况、商品房存量情况等,结合近年来商品房销售情况对未来几年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评估,对融资资金偿还能力进行风险预测,提出相应措施,提交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2.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建立年度供地计划制度,严格控制经营性用地的的投放量,优先保证统贷统还项目土地出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房产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应加大项目审计力度,督促项目单位加强和完善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项目有关单位应及时改正。对违规使用资金和不执行国家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审计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阳市浉河、平桥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承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十条 融资银行和省豫资公司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确定的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