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的意见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6年09月09日
索 引 号: |
S0001-0203-2016-00470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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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6年09月09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的意见 |
文 号: |
驻政〔2016〕78号 |
关 键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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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豫政〔2015〕88号),加强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切实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推动我市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将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以下统称为棚户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二、已经市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进行重新认定。
三、棚户区改造的申报范围。
(一)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棚户区;
(二)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拆除重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危旧房;
(三)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群众意愿强烈且城市发展急需改造的城中村;
(四)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区、困难国有企业。
四、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以人为本,统一政策、区级平台,成片开发、集中安置,加强领导、稳步推进的原则,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五、各辖区政府(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征收补偿,净地出让,开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参与征收补偿事宜。
六、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以棚户区现有村(居)民依法获得的住宅用地为改造区域,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具体面积以市政府批准区域面积和四至为准,不得将相邻空闲土地的开发变通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七、棚户区改造应坚持规模开发、节约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原则,改造项目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5亩。在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项目规整性,可对棚户区周边零碎的、不规则的地块适当整合,纳入改造范围(对纳入改造范围的空地按现行土地出让政策执行,不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面积小于45亩但又必须改造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预先作出修建性详细规划模拟方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八、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村(居)民安置采取货币化和产权置换方式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方式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驻政[2016]35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审批程序。
(一)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报批,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照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要求提供要件。市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要件齐全后,组织规划、国土、辖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现场踏勘、现场会商签署意见后,就改造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提交规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审批。
(二)市直单位、驻驻单位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统一上报。
(三)已经市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未出具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条件过期的;用地面积少于45亩的;虽已启动征收补偿程序,但拆迁面积不足10亩的,一律不再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确需改造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本文规定重新申报。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后,经市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政府收回项目享受的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两年内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