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4年08月29日
索 引 号: |
S00010000/2014-00416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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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4年08月29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
驻政〔2014〕44号 |
关 键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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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实施。
2014年3月31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
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和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序实施,有效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双违”或“双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驻政〔2009〕17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驻政〔2013〕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制止“双违”工作的目标是:中心城区实现“双违”零增长。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强化领导,强化监督,强化奖惩,强化责任。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制止“双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制止“双违”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制止违法占地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制止违法建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建立“双违”奖惩制度,统一奖惩标准。市政府设立制止“双违”奖励基金200万元,对全年制止“双违”达到零增长工作目标的区、监管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相应奖励;对出现“双违”行为的区政府(管委会)实行经济制裁,扣减区政府(管委会)的财力,作为拆除“双违”建筑和恢复土地原状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五条 按照违法占地500元/平方米、违法建设5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扣减“双违”行为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的财力,对同时出现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两种行为的合并计算扣减数额。
第六条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承担本辖区制止“双违”工作监管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督检查,发现“双违”立即进行取证、测量、登记,将相关情况报市制止“双违”领导小组。并向“双违”所在区的区政府(管委会)函告。市国土局负责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定,市规划局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定。
第七条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对“双违”认定结果提交市制止“双违”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向市财政部门下达《提取制止“双违”保证金通知单》。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提取制止“双违”保证金通知单》载明的面积核算金额,扣减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的财力。
第九条 扣减保证金后,“双违”建筑经区政府(管委会)在一个月内组织拆除并恢复原状,经市制止“双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上报市制止“双违”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由市政府向市财政部门下达《返还制止“双违”保证金通知单》,市财政部门依据《返还制止“双违”保证金通知单》,对区政府(管委会)的保证金全额返还。超过一个月违法建筑未能拆除或违法占地没有恢复原状的,减半返还;违法建筑长期未能拆除或违法占地长期未能恢复原状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十条 市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本辖区制止“双违”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制止、查处、拆除违法建筑和土地恢复原状工作,对“双违”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拆除成本。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制止“双违”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上级分包下级,执法人员分包责任区,确保责任到人、职责明确、管控有力、不留空白。
第十二条 每年元月,市制止“双违”工作领导小组对三区和市直有关单位上年度制止“双违”工作进行总结考核,表彰先进,兑现奖惩;对制止“双违”工作不力,出现瞒报、漏报、因主观原因拆除不及时的,市监察局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驻办〔2013〕11号文件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分别建立台账制度,对每个案件的违法事实、保证金扣减与返还情况和政纪处理等情况建立台账,逐一记录存档,作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国土、规划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双违”行为是指在本办法发布后,在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批准手续实施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制止“双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