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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8年11月14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8-00765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14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8〕163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关于明确2018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880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04号)、《关于全面推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以强力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盘活闲置存量土地,提高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
(一)与土地利用计划挂钩
全省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因素法测算的重要指标,逐年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存量较大和处置不力县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对按时完成年度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县区,在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在因素法测算结果的基础上,再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按时完成任一项任务的,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与城镇工矿规模指标分配调整挂钩
对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较少且处置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区,在城镇工矿规模指标调剂时予以倾斜;对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较多且盘活处置任务完成较差的地区,扣减一定数额规模指标。
(三)与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挂钩
各县区要按照最新要求,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对未按时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县区,暂停受理除省以上重点项目、重大民生项目及扶贫攻坚项目外的新增建设用地申请。整改任务完成并经申请确认后,可恢复受理新增建设用地申请。
(四)与开发区升级、扩区、调区等挂钩
省国土厅将支持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较少且盘活处置任务完成较好地区的开发区升级、扩区和区位调整等工作。对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较多且处置不力的地区,省国土厅将暂停支持其开发区升级、扩区和区位调整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级主管部门。
二、明确相关政策措施
(一)有效盘活批而未供土地
1.规范有序清理用地文件。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两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汇总逐级上报,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省厅组织核实和备案;已实施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含部分实施),不具备供地条件且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汇总逐级上报,经省厅组织核实后,报原批准机关撤回批准文件。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部分已实施供地,剩余部分未实施征收或实施征收但未供地且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可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汇总逐级上报,经省厅组织核实,报省政府批准核减。
2.统筹使用相关指标税费。对失效、撤回、核减的用地批准文件,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依然有效。其中: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由所在县区(管委会)统筹使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统筹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用地文件失效、撤回、核减后,自动撤回各县区储备库,对于异地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指标退回购买单位储备库;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具体核算。相应指标、税费,可用于新增建设用地报批,优先保障脱贫攻坚、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等重点项目。
3.变更报备用地相关数据。对确认失效、撤回、核减的用地文件,由省厅统一汇总报部备案。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变更调查中将失效、撤回、核减的用地,按原地类认定,并及时修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4.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对失效、撤回、核减文件涉及的土地,按原地类确定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确需使用已失效、撤回、核减文件涉及土地的,要重新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5.及时消除预警信息。对已供的项目用地,因未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更新相关数据和用地信息,造成系统预警的,各县区应抓紧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补录、更新相关供地数据和开发利用信息,消除预警信息。
(二)有效处置闲置土地
1.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国土厅和市政府统一要求,对部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疑似闲置土地数据进行核实确认,逐宗建档,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分清闲置类型,明确处置原则,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市国土资源局要定期组织提取部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闲置土地数据,并随机抽取闲置地块进行现场核实。
2.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调查认定,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对于成因复杂、处置难度大、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各县区可以案例形式逐级上报,由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
3.对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当在当地政府(管委会)领导下,厘清责任,依规处置。要本着依法依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采取有偿协议收回、等价等用途置换的方式,加快推进处置进度。
4.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工业用地(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闲置工业用地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依照《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和相关产业用地政策,适用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2018年度工作时间安排
以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内数据为依据,批而未供以批次为单位,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凡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或农转用未供应的土地纳入批而未供清理范围。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均以“豫国土资发〔2018〕120”文件附件为准
各县区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清理处置,至9月底2013—2017年批准征收或农转用平均供地率应达到70%以上。至12月底2009—2015年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要达到20%以上,2013—2017年批准征收或农转用供地率应达到75%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50%以上。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10月20日—10月31日)
1.制定方案,宣传发动。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制定工作流程,统一法律文件格式。各县区要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并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
2.多措并举,分类处置。利用土地供应台账、日常动态巡查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历年闲置土地调查数据等,查清各县区批而未供和疑似闲置土地情况,然后开展实地核查。对因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未到位导致批而未供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统一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征地拆迁实施力度,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达到净地标准,确保消化工作顺利实施。对因城市规划未确定导致批而未供的,要抓紧明确地块规划用途;对城市规划未调整到位的,及时完成规划调整。对相关职能部门供地前置审批手续未完成导致批而未供的,项目业主要主动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加快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评、水域占用等相关审批手续。对未供先用违法用地导致批而未供的,要实施分类处理。对符合补办条件的道路、市政、教育、医疗卫生、绿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按相关规定要求处置到位后,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对涉嫌闲置的土地,依法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扎实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准确核实土地使用权人、具体位置、审批面积、批准用途、审批时间、土地价款及缴纳金额、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土地动工开发情况、未动工开发原因等有关情况,以及询问笔录、现场拍照、收集土地及规划等相关审批资料和举证材料等。土地使用权人认为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开发延迟的,应当积极举证,填写《土地闲置原因反馈意见表》,并提交所涉部门核实,所涉部门应当准确掌握闲置原因,如实填写反馈意见并加盖公章。各县区统一汇总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台账(见附件)于2018年10月31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全面处置阶段(2018年11月1日—12月20日)
各县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批而未供土地要及时查清底数,查明未供原因,分类研究制定供地措施,明确供地时限,提高土地供应率。对闲置土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闲置土地认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逐宗拟订处置方案,填写《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呈批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下达相关处置文书,做到依法处置一宗核销一宗。同时,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县区上报的清理台账中抽选2宗以上面积大、闲置时间长、恶意炒地囤地的重大典型闲置土地直接查办或挂牌督办。各县区处置完毕后,及时汇总形成清理处置总结报告,于2018年12月2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21日—12月31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清理处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清理处置工作是否有序组织开展、是否全部依法处置到位,对检查验收结果予以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走过场不依法处置到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领导,确保清理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驻马店市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亲自研究部署,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并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协调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市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闲置土地清理处置过程中的信访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提供各类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
市工信委:提供有关项目的相关资料。
市公安局:负责处理闲置土地清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突发性事件,依法查处闲置土地清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清理调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出具属政府预算安排投资的项目宗地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意见;负责筹集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需要的资金。
市国土局:负责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宗地建设详细规划,出具是否因规划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意见。
市商务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合同,核实合同履行情况。
市住建局:负责出具因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意见,负责房屋拆迁费用的审核把关。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
市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对清理处置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县区通报批评;对因部门行政不作为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法按期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执行不力的县区和难以处理的复杂问题,要进行重点跟踪督查。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建立和完善土地动态监管、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制度,将该项工作纳入常态化监管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行批后、供后全过程监管,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1.建立闲置土地登记制度。通过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更新录入相关数据信息,统计汇总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情况,对闲置土地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认定,并分门别类进行清理处置。各县区要于每季度初将本地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
2.建立检查督促追究制度。各县区应定期组织巡查,对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是否及时登记、是否及时进行清理处置、清理处置是否依法依规等事项进行检查,对清理处置过程中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弄虚作假造成清理处置不到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建立评比制度。市政府将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数据和上级通报,将农转征土地供地率和闲置土地处置率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区给予相应加分,并在下达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一定的倾斜,对处置率前3名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后3名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1.驻马店市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县(区)2009—2017年建设用地批而未供情况明细表
3.县(区)2009—2017年建设用地批而未供情况统计表
4.县(区)闲置土地整改工作台账
 
 
 
201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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