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信政办〔2017〕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84号),建立健全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和生态信阳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围绕建设生态信阳,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政策协同和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推动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
(二)基本原则。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必须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坚持保护者受偿、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必须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脱贫攻坚有机结合,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等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必须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机结合,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建立起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态补偿制度,初步形成多元化补偿机制,推动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
二、明确生态保护补偿主要领域和重点任务
(一)健全林业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稳定现有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规模,在执行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市级配套的同步补偿标准机制,引导林农积极参与公益林保护建设。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合理调整公益林建设布局,逐步将各类森林公园和依托森林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的林地,纳入各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积极争取、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探索建立林业碳汇交易机制,统一执行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和标准,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以增汇为目的的造林和森林经营活动,引导碳汇林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市林业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二)全面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在主要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重要饮用水源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用好上级生态补偿和奖励补助资金。落实《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严格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市水利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三)积极争取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稳步推进退耕还湿工作,积极争取上级退耕还湿生态补偿试点。研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完善湿地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加强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市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四)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开展提升农田地力生态补偿试点,补偿资金重点向种粮大户、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等投入量,认真落实农业部制定的《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管控要求,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进行秸秆还田,推广机械施肥、水肥一体化和适期施肥技术,防止耕地退化和土壤污染。推广农作物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措施,减少剧毒农药的使用。在茶叶、蔬菜等作物上推广灯诱、性诱、食诱、色诱等物理防治措施,鼓励使用低毒生物农药。争取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计划,在现有25度以上坡耕地已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基础上,努力争取将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一并纳入退耕还林补助范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三、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稳定投入机制
(一)健全生态补偿的公共财政制度。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按照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确保生态补偿最基本的资金需求。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市、县级财政要逐步增加预算安排,重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公益林等生态补偿效益明显的工作。实施财政分类管理政策。各地应针对重要的淮河支流源头区、饮用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以重要生态功能区为主的欠发达乡镇实行基本财政保障制度和生态保护财政专项补助政策。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现有生态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合理安排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环保补助专项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水资源费、城市维护费、财政支农资金、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等资金的使用,着重向欠发达乡镇、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自然保护区和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工程项目倾斜,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多渠道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市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市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二)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在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方,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实施移民搬迁、退耕还林,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经济和特色经济林等,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和省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要考虑贫困地区实际状况,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完善贫困地区的森林资源流转机制,创新林业融资方式,积极推行林权抵押贷款,加快贫困地区林业产业发展。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统筹生态资金使用,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的方式进行补偿。(市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林业局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三)多渠道筹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各部门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为生态补偿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涉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水利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按照生态保护补偿的要求,调整资金使用重点,将财政资金向水源保护、森林保护、湿地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减排方面倾斜。鼓励采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森林碳汇等项目。落实《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积极创新林权贷款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信贷投入。落实绿色信贷指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四、创新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协同机制
(一)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开展的各类生态补偿试点,持续推进试点示范工作,统筹各类补偿资金,探索综合性补偿办法。争取将我市列入淮河流域、跨区域等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推动淮河流域沿线城市间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和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补偿试点工作。落实《河南省城市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尽快出台《信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建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水生态环境生态补偿标准和奖补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畜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二)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生态补偿力度。将南部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区、生物多样性维持区域及沿淮生态走廊等重要生态区域,作为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区域。健全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大力支持各地开展生态保护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三)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机制。落实排污权、碳排放权、水权等初始分配制度,发展交易市场,规范交易价格行为。加快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形成受益者承担及时付费义务、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积极运用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补偿方式,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执行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鼓励购买绿色产品。(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林业局、质监局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五、健全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
(一)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积极参与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根据各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特点,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完善测算方法,分别制定补偿标准,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积极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因素指标体系,合理设定权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二)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抓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机制,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国土资源局、统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三)稳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规制度、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探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制定水和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调查取证规范,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市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四)加快推进生态保护法制化建设。加快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明确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权利人)、资金来源、补偿标准、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等。健全污染减排、节约用水、节约能源等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严厉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落实各项任务。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统筹财力,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反映工作成效。财政部门要安排、管理生态补偿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用地管控,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建设和保护,强化对项目建设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红线区域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保护,推进土壤污染控制工作。林业部门要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切实做好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工作。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推动工作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林业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三)严格监测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补偿范围、标准和政策,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对政策执行实际效益的评估。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健全重点生态功能区、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跨省流域断面水量水质省级以上重点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并将其纳入全省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制定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及时开展动态监测评估。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考核,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区域生态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补偿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四)加强督促落实。各地要按确定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严格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五)注重宣传引导。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宣传教育力度,使各级领导干部确立提供生态公共产品也是发展的理念,使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以履行义务为荣、以逃避责任为耻,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和各辖区政府负责)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