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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淮安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试行办法等制度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试行办法等制度意见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7〕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试行办法》、《淮安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选取管理暂行办法》、《淮安市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淮安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推行代办服务实施意见(试行)》、《淮安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淮发〔2017〕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模拟审批是指项目未供地前,为使项目早日开工,由申请单位按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要求准备报批资料,各审批部门视同该主体已取得土地手续,并按现行审批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预先审查,分别出具模拟审批意见。供地手续完成后,由各审批部门对模拟审批结果进行补充、完善,并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的一种审批模式。 
第三条 模拟审批应遵循的原则。 
自愿申请原则。模拟审批以自愿为前提,由项目单位向市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办中心)提出申请。 
提前介入原则。申请模拟审批前,市代办中心应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所需材料清单,指导申请单位提前编制好文书、评价报告和设计方案等清单材料。 
并联办理原则。模拟审批各相关环节,实行同步办理、并联审批。 
垂直衔接原则。审批事项涉及市、县(区)两级层面的,由市直审批职能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协调办理。 
及时转换原则。取得土地手续后,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模拟审批文件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模拟审批的范围。模拟审批项目为列入市年度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工业项目及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第五条  申请进入模拟审批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2.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暂未取得用地手续的项目; 
3.模拟审批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明确,并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已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4.建设资金已有初步落实意向; 
5.预计一个年度内能取得用地手续的项目。 
第三章  模拟审批程序
第一节 受理阶段
第六条 申请模拟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代办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申请书; 
2.投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信息表; 
3.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承诺书; 
4.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意向证明; 
5.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材料; 
6.事前准备的审批事项材料。 
第七条  受理窗口接件后,市代办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对项目是否适用模拟审批进行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符合进入模拟审批条件的,由市代办中心下发《模拟审批告知书》;不符合模拟审批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暂缓进入模拟审批程序。
第二节 审批阶段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现行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要求,准备报审材料。
第九条 发改、规划、国土、民防、消防、住建(园林)、环保、安监等审批部门接收《模拟审批告知书》。视同该项目单位已取得土地手续,对报审材料进行预先审查。
第十条 模拟审批过程中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各部门按现行审批要求,出具注有“模拟审批文号”的预审批文件,加盖本部门“模拟审批专用章”,填写审批日期。 
第十一条 模拟审批文件可以作为其他审批部门模拟审批的依据, 也可为中介机构咨询、服务及设计招标提供参考,但不得作为项目开工的依据。 
第十二条 模拟审批过程中, 审批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做好单个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查工作。审批权限在省级或以上层面的,由市直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材料报送工作。
第三节 转换阶段
第十三条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进入文件转换阶段,申请单位及时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依次作出正式批复,将模拟审批文件转换为正式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审批事项标准,按规定缴纳各项规费,领取正式审批文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已通过模拟审批的项目,在文件转换阶段,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报批: 
(一)土地使用权不能取得; 
(二)项目建设地点或用地范围发生变更; 
(三)项目功能、性质、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更; 
(四)项目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更; 
(五)总投资发生重大变更; 
(六)相关法规规定已发生调整,且不具备按原规定条件执行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四章 模拟审批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模拟审批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牵头负责,负责接受项目单位模拟审批申请,疑难问题的牵头会办,召开联席会议、督办协调模拟审批、流转和保存模拟审批文件等相关工作,设立受理窗口。 
市发改委:负责办理市权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以及节能评估审查等。 
市规划局:负责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市财政局:负责市权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程序性审核。 
市国土局:负责办理用地预审、用地审批等。 
市环保局:负责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公安局:会同市规划局办理交通影响评价审批。 
市维稳办:负责办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批。
市消防支队: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等。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市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水项目和水土保持事项的审批(视情)。 
市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设计事项的审批。 
市民防局: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事项的审批。  
淮安供电公司:负责临时供电和正式供电事项的审批。 
市安监局:负责危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危化项目和非煤矿山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文广新局:负责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出具文物考古、勘探报告。
第十七条 各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审批队伍建设工作,抽调责任感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明确责任、专职负责,切实担负起审批工作重任。
 第十八条 对列入模拟审批的项目,各审批部门根据承诺时限,按时完成各个事项的审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前一受理部门应当主动与下一审批部门沟通联系,出现问题主动化解、简化手续。
第十九条 市软建办应加强模拟审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模拟审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负责解释,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原办法(淮政办发〔2013〕187号文)废止。
 
 
淮安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选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投资建设项目选取中介机构服务的管理工作,建立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投资建设项目选取中介机构服务(不包括采用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机构服务的项目)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的中介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选取,是指委托人委托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时,统一通过中介超市平台,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实施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平台,是指淮安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以下简称市政务办)受市人民政府委托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入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服务选取、合同备案、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选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外,应当通过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
第六条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政府投资项目选取中介机构;也可以从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库中直接选择中介机构;也可以委托未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提供涉审中介服务,受委托中介机构在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当申报入驻淮安市中介超市。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选取中介机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会同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中介机构库。中介机构库建成后全部纳入中介超市统一管理。其他单位一律不得组建中介机构库,已经组建的应当全部纳入中介超市统一管理。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库的建设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在本市范围内承接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入库并纳入中介超市管理。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库分为九大类:
(一)评价类: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防洪评价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价等;
(二)咨询类: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书、项目申请报告、工程咨询和工程造价咨询等;
(三)评估类: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和资产评估等;
(四)测量类: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和地籍测量等;
(五)检测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程质量检测、职业卫生检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程设计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查等;
(六)勘察类:地质勘察、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等;
(七)设计类:工程勘察设计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等;
(八)监理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和信息化监理等;
(九)其他类:造价审查、招标代理、采购代理和资本验证等。
第十条 纳入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中介服务项目对应的资质;
(二)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有健全的执业规则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的方式:
(一)部门推荐: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及日常执业情况,对中介机构进行入库推荐;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组建中介机构库,组建后全部推荐进驻中介超市。
(二)自愿申报:中介机构根据市政务办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的公告自愿提出入库申请。
第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将申请入库的中介机构填报信息通过淮安市中介超市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组建的中介机构库进驻中介超市的,组建单位应当在推荐入驻时提供招标、采购完整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入选中介机构库中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中介机构原则上应达到三家(含)以上,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中介机构库实行实时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入库中介机构应按中介超市要求如实登记以下信息:
中介机构的名称、性质、地址、资质证书种类、等级、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代表人和人员结构、管理制度、获得荣誉、服务承诺、信用记录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进行科学分类,确保在库信息与资质信息一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驻淮安市中介超市: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并在处罚期内的;
(二)中介机构派出的工作人员违反行业规定、职业道德和廉政制度,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三)一年内在本市的不良记录(含履约评价不满意)达到两次及以上的;
(四)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发生失密、泄密的;
(五)对重大事项应予披露但未予披露的;
(六)其他违反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规定的。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取方法和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的选取应当按照“竞争选择、一事一选”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中介超市信息平台进行公开选取。中介超市信息平台设立服务采购公告专栏,公开发布选取中介机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公开比选、随机抽取、网上比价。
(一)公开比选。通过公开比选的项目,中介机构报名数原则上应超过三家以上(含三家),建设单位可以采取综合评比或者最低价法进行公开比选。
(二)随机抽取。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统一,并且效率、质量、技术要求一致的,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
(三)网上比价。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最高限价,在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竞价截止时间到达后,由平台信息系统按最低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机构。在竞价截止时间到达后,参与竞价的中介机构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报出相同最低价的,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选机构。
(四)直接选取。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后,可以直接在中介超市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选取程序
(一)基本信息登记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在淮安市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登记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取方式、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及服务费用、中介机构资质要求、联系人及电话信息等,由市评勘中心进行受理。
(二)发布公告
市评勘中心受理建设单位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项目信息后,应当于一个工作日内在市中介超市信息网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服务采购公告,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委托中介服务内容、选取方式、报名截止时间、开始选取时间和选取地点等信息。
(三)报名
公告信息发布后,中介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登录中介超市查看项目信息并点击回应“参与报名”或“不参与报名”。需现场踏勘确定中介服务报价的,报名时间为三个工作日。报名时间截止后,市中介超市信息平台不再接受报名。政府投资项目,公告发布后符合条件报名的中介机构不超过三家,需重新发布公告,公告发布两次后,符合报名条件的中介机构仍然不超过三家,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方式确定中介机构服务。公开选取中介机构不接受现场报名。
(四)组织公开选取
1.根据中介机构报名数的情况,由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选取方式通过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公开选取。
2.报名的中介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参加现场选取,但参加现场选取的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提前到达选取地点,过期未到的不予等候。
3.建设单位应当派员参加见证选取过程,一般不超过两人,行业管理部门也可派员现场见证。
4.公开选取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市评勘中心应现场进行监督,全部过程应监控和录像。建设单位通过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选取结果产生后,应当在中介超市和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
公示期满后,市评勘中心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中选的中介机构和建设单位出具《淮安市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确认书》(以下称“确认书”),一式三份。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后,一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开展洽淡、合同签订等事宜。建设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正式签订服务合同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封面扫描上传至中介超市平台。
第二十条 市区和市级功能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选取;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通过互动平台在中介机构库中进行选取。
第二十一条 社会投资项目直接选取中介机构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选取程序,与直接委托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封面扫描上传至中介超市平台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对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存在异议或认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建设单位选取的中介机构在服务活动中,存在不履行合同或服务态度恶劣等问题,经查实后将记录到诚信系统。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原则,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是中介超市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中介超市建设管理工作,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监管,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及时查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履行合同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通过的成果首页扫描上传提交至中介超市备案。建设单位于备案次日起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并纳入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清除出中介机构库,三年内不得进驻淮安市中介超市并列入不诚信记录。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
(二)无故不签订合同的;
(三)申报入库时,有伪造证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服务履约时限超过合同约定50%的;
(五)因服务质量差,造成三次及以上未通过投资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投资项目审批进度的;
(六)贿赂交易当事人的;
(七)捏造虚假事实进行投诉的;
(八)违反合同将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九)中介机构工作成果严重错误或导致决策错误;
(十)中介机构发生严重有损执业操守行为;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选取中介机构过程中,各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评勘中心若有下列情形的,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查允许不符合条件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的;
(二)未按本规定及程序选取中介机构的;
(三)无故不签订合同的;
(四)对中介机构服务进行指定选取或在选取中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五)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未经批准擅自组建中介机构库,组建中介机构库未进驻淮安市中介超市;
(六)服务过程中对中介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来往的;
(七)其他违反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选取中介机构服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进程,优化测绘环节和工作内容,提高测绘服务效能和保障能力,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培育和发展测绘中介服务市场,方便业主办事,按照“市场开放、加强监管、统一标准、共享成果、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标,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以及《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淮发〔2017〕14号)要求,建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淮安市区范围内的涉及到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过程中委托一家同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或由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牵头的测绘联合体,开展规划测绘、不动产测绘等涉及行政审批、竣工验收相关的测绘技术服务工作。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参照本办法开展联合测绘。
涉及到联合测绘的内容包含以下几项:
(一)不动产登记发证时的测量;
(二)规划放线测量;
(三)规划竣工测量;
(四)不动产测量(预测绘);
(五)不动产测量(实测绘);
(六)日照分析报告;
(七)管线测量。
现状房屋权属变更测绘、现状管线测绘等既有测绘,以及涉及应急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实行联合测绘。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负责联合测绘综合协调和中介超市管理工作,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勘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勘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合测绘的统一监管,具体负责联合测绘中不动产测绘管理工作;市规划局配合做好相关联合测绘工作。
第四条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符合国家、省、市规范的竣工联合测绘的相关成果,作为本部门竣工联合验收的测绘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竣工联合测绘成果的名称、内容、标准和格式范本,由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汇总编制《淮安市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指南》,并在各相关部门的网站上公布执行。
联合测绘应使用国家统一或经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的坐标系统。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选取联合测绘中介机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方式选取测绘机构外,应当通过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鼓励、引导为社会投资项目提供联合测绘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淮安市中介超市。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具有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资质,其中工程测量应当具有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及地下管线测量专业子项,不动产测绘应当具有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专业子项。
(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依法应当具有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联合测绘实施程序:
(一)自主委托。项目单位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在淮安市中介超市平台发布的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中选择测绘中介,也可委托市评勘中心发布联合测绘需求信息,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联合体)参与网上报价、时限承诺。业主择优选取后与承接机构签订联合测绘合同。
(二)网上备案。受委托的测绘中介在签订联合测绘合同后及时登录淮安市中介超市平台上传合同原件封面。
(三)分期测绘。测绘中介根据联合测绘合同注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限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项目单位应提前向测绘中介提供每小项项目有关资料及技术要求。
(四)成果报送。测绘中介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样本要求出具每一阶段的测绘成果报告,并由项目单位报送相应的管理部门。
(五)再次选择。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联合测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联合测绘监管部门告知相关事由,经联合测绘监管部门认可后,项目单位可再次选择联合测绘单位。
第七条 联合测绘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竣工联合测绘项目不得转包,主体性、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或由非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作业;项目以联合体承接的,联合体各方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应当满足联合测绘项目规定的相应要求,且项目合同应当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八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其联合测绘项目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其中,联合测绘经费估算达3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委托。
第九条 联合测绘应当遵循“一份合同、分期实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开展服务。
联合测绘实行多个测绘项目只签一份合同。联合测绘各事项的服务时限由市国土资源局确定,且编入合同,实施联合测绘一般不超过规定时限。遇工程量较大等情况,可由项目单位与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因建设周期拖延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建设项目业主与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双方可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 项目单位的合同估算价和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合同报价,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联合测绘单个事项的收费实行最高限价,实际收费应当低于最高限价,但不得采用恶意压价、商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抢揽业务,且不得选择性接受业务项目。
采用招标和政府采购形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估算测绘经费并确定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二条 联合测绘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在中介超市平台填报成果交付信息,并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局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应按相关规定要求报市规划局。
第十三条 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联合测绘项目实施期间,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联合体)被取消联合测绘资格的,不得承担联合测绘工作。项目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具有联合测绘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联合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停止其联合测绘业务资格,且纳入当年度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为取得联合测绘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测绘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项目不合格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在联合测绘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有效投诉2次(含)以上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
第十六条 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作开展不及时、测绘成果差错、服务态度差及乱收费等情况予以及时处理,确保联合测绘工作顺利实施。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每年根据测绘资质巡查、成果质量检查、市场信用等级评价、项目业主及相关部门反馈等情况对从事联合测绘的单位实施考评,并公布下一年度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订)。经考评确定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单位,不列入下一年度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未列入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内的单位,不得承揽联合测绘业务。
第十七条 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五十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拒绝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各县(区)联合测绘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起试行。联合测绘制度试行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原有方式履行。
 
 
淮安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推行代办服务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淮发〔2017〕1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投资服务,加快重点项目投资落地,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代办服务是指市、县(区)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服务中心),接受重大投资项目单位委托,由项目代办员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专职代办联络员(以下简称专办员)无偿为重大投资项目单位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二条 凡属于《淮安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取得施工许可证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项目单位均可向代办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委托代办服务中心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代办服务中心提供相应协助和指导。
第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代办服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已通过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已签订正式投资协议。
(三)意向选址地块已办理征收手续或相关手续已上报审批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 代办服务依托现有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市代办服务中心隶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全面开展代办服务工作。各县(区)行政审批局(政务办)应成立县(区)代办服务中心,并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代办服务窗口,实现代办服务网络全覆盖。
第五条 市代办服务中心负责市级审批项目的代办服务;负责为县(区)、开发区涉及市级权限内审批事项提供协办;负责全市代办员队伍组建、培训,对县(区)代办服务中心提供业务指导。对涉及市以上审批权限的事项,按照对口原则,由市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专办员负责上报。
县(区)代办服务中心负责各县(区)范围内项目的代办服务;负责涉及市级审批事项的代办服务;负责指导乡镇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乡代办服务人员以专职为主,凡进驻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且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窗口部门应确定一名业务骨干担任专办员,在市代办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下,依职权提供高效快捷的行政审批服务。凡涉及本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均由专办员进行督办、协办、跟踪、办结,项目代办员要做好与专办员的对接工作,及时领取已办结项目的相关手续及证照并交付项目方。为建设项目提供配套服务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单位应明确一名专办员。乡镇(街道)应明确专人负责代办工作。
第七条 代办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项目单位熟悉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
(二)协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并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转送有关审批部门专办员。
(三)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四)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五)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专办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代办员指导项目单位熟悉本部门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二)负责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并协助代办员帮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本部门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本部门相关处室办理。
(三)负责对本单位审批环节进行跟踪、督办、协办,及时向代办员和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直至在本单位的手续办结为止,并向代办服务中心移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单位委托代办服务需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二)负责及时、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相关申报材料,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现场勘察、项目预审等如需项目单位人员参与,应及时派人到场;
(五)及时按规定缴纳各类规费;
(六)保证委托代办的事项及材料合法合规。
第十条 代办项目根据投资归属地实行属地受理。市代办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市级、工业园区、苏淮高新区、生态文旅区等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代办服务,为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在项目代办过程中涉及市级审批权限内的事项提供代办服务,对涉及省级审批的有关事项提供协办申报服务。各县(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代办服务中心是项目代办的首次受理单位;各乡(镇)负责与投资项目单位的沟通协调、帮助准备报批材料。
第十一条 代办服务工作按照如下流程开展:
(一)申报。凡满足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和第三条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填写《淮安市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向市代办服务中心申报。
(二)预审。市代办服务中心组织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专办员对项目材料进行预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代办服务中心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市代办服务中心组织国土、规划等部门现场联合踏勘,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三)受理。对符合相关规定和服务范围的项目,市代办服务中心向项目单位出具《淮安市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受理单》。对不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代办服务中心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同时,市代办服务中心按照“一个项目一名代办员”的原则确定代办员。
(四)分办。项目代办员根据所涉及的具体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填写《淮安市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任务分送单》,将审批事项在1个工作日内分送至涉及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专办员办理,并做好记录。专办员接到任务分送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与代办员及项目方联系,指导项目方完善相关申报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办结。
(五)转办。对行政审批权在上级部门的,按对口原则,专办员应在完成本级审批职能后1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时间抄告代办员。
(六)办结(终止)。审批事项办结后,专办员填写《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办结(终止)单》,并及时将相关手续移交代办员。代办员将领取的证照、相关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逐件核实,当面移交项目单位,同时填写《淮安市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终止)单》,经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结束。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代办服务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七)评价。项目代办结束后,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填写《淮安市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征求意见单》,对代办员的服务效率、服务态度和廉洁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符合实施容缺、模拟审批条件时,代办员协助项目单位按现行审批流程准备报批材料,专办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待相关手续达到法定条件后,各部门专办员对模拟审批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第十三条 建立代办服务例会制度,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协调推进项目代办进度。
第十四条 重大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程序复杂以及重点项目需要加快推进审批进度的,由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协调开展并联审批。
第十五条 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又没有充分理由不予审批的,实行超时默认制度。凡因超时默认许可而出现的责任,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或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实行代办服务全程跟踪监督制度。将各审批(服务)单位代办服务情况纳入各单位软环境考核。代办服务中心对各审批(服务)单位的代办服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部门的代办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代办项目回访制度,由代办服务中心对办结项目发放《淮安市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征求意见单》,定期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单位对代办服务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代办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各审批职能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代办服务中心:负责项目的综合评估、受理、代办服务协议签订,代办服务任务分配实施,代办服务跟踪监督,“四联合”工作机制综合协调。
(二)市工商局:负责企业设立阶段的核准登记。
(三)市发改委:对市级审批权限内属于《淮安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对需要上报国家及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转报上级部门。
(四)市经信委:负责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的核准;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市维稳办: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批。
(六)市公安局会同市规划局:负责交通影响评价审批。
(七)市水利局: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八)市文广新局:负责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出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九)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市住建局:负责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等。
(十一)市国土局:负责土地测量,土地估价(含挂牌方案编制),土地挂牌出让;建设项目用地市级预审;需要上报国家和省级预审的项目,转报上级部门;负责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十二)市环保局:负责环评报告书审批以及环评报告表审批;对分类管理目录中列为登记表的项目,企业直接进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系统备案,不再审批。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含设计变更)和竣工验收;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十四)市安监局:负责危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危化项目、非煤矿矿山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五)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十六)市消防支队: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十七)市民防局: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相关事项的审批。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
 
 
淮安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8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评估流程、开展联合评审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新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各项评估由串联方式调整为并联方式进行,加强整合优化,探索开展区域性评估,实行“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评审、集中审批”的服务新模式,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联合评审,主要是指在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为便于建设单位办理相关评估,合理高效选择中介服务,由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提供服务平台,实现统一界定范围、一次告知需求、中介承诺服务、自主择优选择、同步评估评审、集中联合审批的评估管理新机制。
联合评审主要包括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前所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安全评价等评估,因项目类型不同,部分项目无需开展所有评估。特殊项目根据需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洪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交通影响评价、文物保护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联合评审的内容,根据法律、法规的新增、变更、废止作相应的调整。
三、工作流程
联合评审工作以投资建设项目“四联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依托。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联合评审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承接评估工作、审批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评审均应在服务平台上进行。
联合评审及手续办理周期原则上控制在40个工作日以内(特殊项目,根据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统一受理(1个工作日)
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勘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勘中心)统一受理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工作。建设单位通过“四联合”服务平台申请联合评审,项目基本信息无需重复提交,由“四联合”服务平台直接从“投资建设项目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自动获取。评勘中心将建设单位联合评审申请材料通过服务平台推送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市评勘中心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或等级)以及工作要求。市评勘中心根据相关部门意见,一次性将评估事项清单告知建设单位。未列入评估清单的,相关部门事后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再开展评估。
(二)同步评估(18个工作日)
项目建设单位在“中介超市”发布评估报告编制需求,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出要约邀请或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估报告;中介服务机构收到服务信息后,应在48小时内予以响应,明确服务报价和完成时间。中介服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上传至服务平台备案。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应同步进行,相关报告的公示与报告编制同步开展。
市评勘中心应对评估报告编制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协调评估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度,做好工作衔接。
对于部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评估报告的事项,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同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评价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报市评勘中心备案。
(三)同步评审(4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机构在承诺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编制工作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等应由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全预评价等应由中介服务机构自行组织评审的,应在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开展评审。市评勘中心应跟踪督查评估报告评审情况,确保按时完成评审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将评审结果同步推送至服务平台。
评审结束后,市评勘中心汇总评审意见出具统一的评估审查报告(专业部门评审意见为附件),通知相关审批单位受理。
(四)集中审批(16个工作日)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请、评审通过的评估报告、统一评审意见及法定要求提交的材料,立即同步组织开展审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批意见。法律有明确规定前置条件的,按规定先后顺序出具审批文件。
1.市发改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10个工作日)。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8个工作日)。
3.市环保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及审批(16个工作日)。
4.市安监局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7个工作日)。
5.市水利局进行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防洪影响评价(5个工作日)。
上述评估事项中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或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发〔2016〕58号)执行。
(五)统一反馈(1个工作日)
市评勘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审批结果,统一向项目单位反馈。
四、任务分工
(一)实行并联评估、审批
1.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牵头负责建设项目联合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并联审批窗口,实行一窗受理、一单告知、一网服务、一库管理、一表审批的联合评审机制;实现网上全程监控,对不符合联合评审推进条件的,立即终止评审流程,并及时反馈建设单位。
2.市发改委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与其他评估并联评估及审批工作,规范相关中介服务。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技改项目节能评估与其他评估并联评估及审批工作。
4.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与其他评估并联评估及审批工作,规范相关中介服务。
5.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审批及与其他评估相协调工作,规范相关中介服务。
6.市水利局负责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防洪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与其他评估并联评估及审批工作,规范相关中介服务。
7.市国土局负责规范相关地质灾害评价中介服务发展。
8.市规划局、市公安局负责交通影响评价,规范相关中介服务。
9.市文广新局负责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出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10.市地震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备案工作,规范相关中介服务。
(二)规范中介服务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的中介服务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指定;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组织或者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支付专家费、评审费等服务费用,严格限定完成时限。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要会同各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核评价,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通过建立黄牌警告制度、黑名单制度、违法经营者名录等,实现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实行区域评估
在联合评审基础上,试行建设项目专项评估评审改革,以开发区和功能园区为责任主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由政府购买服务,承担相关评估费用,且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不得转嫁企业再次收费。“区域评估”结果提供给市评勘中心作为联合评审依据。对报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确需单独出具相关评估报告的,由各有关部门协调承担区域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出具相关审批文件,但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和地区联动。建立投资建设项目“四联合”服务平台,与市投资建设项目网上并联审批平台、网上中介超市实现信息共享。强化多部门协同配合,保障联合评估、审批实施效果。在联合评审过程中,评估同时涉及到市、县(区)两级相关部门的,由市、县(区)两级同步进行;部分评估权限已经下放县区的,由县区相关部门同步开展评估。各县区投资管理权限范围内核准、备案项目由县区政府参照市级项目评估管理办法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评估行为。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着力解决中介评估环节多、时间长、收费多、盖章多、垄断性强等突出问题。对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财政承担的费用,一律由同级财政承担。市本级和各县(区)按照各自项目审批权限,切实保障相关经费预算。
(三)加强全过程督查评估。加强对项目申报、项目评估和项目审批全过程监控,对各部门履行联合评审制度情况列入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评估,建立健全立体式行政监察体系和行政审批惩治预防体系,严格责任追究,严禁擅自新设审批前置条件,严禁多头受理评审事项。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力度,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原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6〕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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