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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6〕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淮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决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并在2016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现就加快推进畜禽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疏堵结合”为基本原则,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开展整治,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实施畜禽养殖业分区管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养殖区域划定 
1.禁养区的划定 
本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重点区域保护与可操作性相兼顾的原则,提出如下划定条件: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有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地方可根据保护需要、水源地汇水特征将准保护区纳入禁养区范围。
(2)重点水体及考核断面周边地区。南水北调沿线地区;“十三五”国家对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8个断面(京杭运河五叉河口、苏北灌溉总渠苏嘴、三河戴楼衡阳、淮河淮河大桥、白马湖洪金、浔河唐曹、盐河袁闸、洪泽湖淮安片区老山乡高良涧镇蒋坝镇)以及省政府对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22个断面(京杭运河的水泥厂渡口、大运河桥、板闸、黄码大桥、平桥、清隆桥;盐河的发电站、磷肥厂、新渡;废黄河的活动坝、承德路大桥;苏北灌溉总渠的渠北闸、县水泥厂;淮沭新河韩庄乡;淮河老子山;入江水道塔集;白马湖李庄;金宝航道唐港大桥;排水渠苏嘴、排水渠杨湾腰闸;维桥河维桥河口;南六塘河肖大桥)周边地区,上述断面所在水体岸区应划定一定范围作为禁养区,重点是断面上游水体对应岸区。
(3)特殊生态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淮安市各级划定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的一级管控区全部划为禁养区,二级管控区依照分类管控要求确定。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6)各县区(管委会)研究确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如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工业用地、耕地保护红线、永久性绿地、重要生态建设用地等其他区域。
2.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 
禁养区以外地区为限养区、适养区。 
3.划定时间 
2016年8月20日前,各县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完成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划定文件(含辖区内每个禁养区域具体范围、面积文字表述以及汇总的畜禽养殖禁养区界定图等)送市农委、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禁养区整治 
1.列出清单。2016年9月15日前,全面开展养殖业调查,摸清底数,列出禁养区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清单。畜禽养殖场(小区、户)规模标准为: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2.制定方案。2016年9月底前,各县区(管委会)应编制完成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含关闭搬迁清单和补偿办法),并报市农委、市环保局备案。 
3.依法关闭搬迁。2016年11月底前,各县区(管委会)完成对辖区禁养区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的限期关闭或搬迁工作。
4.总结与检查。2016年12月上旬,各县区(管委会)完成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整治工作成效;12月底前,开展全市专项检查、通报有关情况。 
(三)限适养区治理 
1.强化治污能力建设。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开展限适养区养殖场(小区)治理。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限适养区域所有养殖场(小区)要求采用干清粪、环保垫料等清洁生产方式,建有完备的粪便、养殖废水及病死畜禽暂存设施,采取粪污生物消纳等综合利用配套措施。到2017年、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 
2.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畜禽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求,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履行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报同级农业部门备案。凡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开工建设。对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综合利用尚未到位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加大环境保护监测和监察执法力度。 
3.强化常态长效管理。各县区(管委会)要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养殖布局、总量、畜种和规模。禁养区内,要严防私自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引导退养农户调整种养结构,发展其它高效产业,努力夯实彻底断养基础。限适养区内,要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将畜禽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网格化”管理,加强畜禽养殖行为的日常监管。要加快转变畜牧生产方式,引导适度规模养殖,推广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倡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畜禽养殖分区管理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管委会)作为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属地管理,条块联动”的原则,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农业、环保、发改、国土、财政等多部门的联动机制,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禁养区划定、畜禽养殖整治等各项措施。要督促重点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集中精力,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市农业、环保、发改、国土、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畜禽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的服务和指导。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动员,加强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的宣传教育,做好政策解读,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以人为本,耐心细致地做好涉及关闭搬迁养殖业主的思想工作,合理补偿到位,切实保障关闭搬迁养殖户的利益。要规范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程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畅通各种信息渠道,协调处理好各类问题,稳步推进整治工作。 
(三)坚持依法关停。各县区(管委会)要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的工作要求,分类、分步、分阶段地开展治理工作。市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指导有关养殖企业转产、停养,督促各区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并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巩固畜禽养殖清理整顿工作成果。
(四)加大督查力度。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整治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每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报送市农委、市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畜禽整治情况的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县区,要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问责。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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