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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淮安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6〕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0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6〕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河区、清浦区(简称两区,下同)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淮安区、淮阴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棚改资金管理工作。清河区、清浦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棚改资金筹集计划;根据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的筹资计划完成筹资工作;结合市级财政承受能力,将市级棚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局(棚改办)审核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根据棚改项目进度,审核拨付棚改资金;负责棚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工作等。
(二)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向中央、省争取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和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棚改贷款申请工作;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做好棚改项目计划及概算汇总审核;对两区政府提交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把关等。
(三)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市财政局等单位,对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督促两区政府根据评审意见修改项目概算;根据评审后的概算编制年度计划报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
(四)两区政府负责按地块编制辖区内棚改项目概算;做好棚改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工作。
(五)市直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负责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融资任务,将棚改融资任务纳入各平台公司年度融资计划。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棚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 资金计划及筹集
第四条 两区政府在每年第一季度编报下一年度棚改项目计划和棚改项目概算,市住建局汇总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住建局等对年度计划以及概算进行评审,形成“年度棚改计划(建议稿)”,经市区棚改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政府报市人大审议。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棚改计划”,编制年度筹资计划,报市区棚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并将筹资任务下达至各有关单位。
棚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
(二)中央和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三)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棚改项目贷款、基金及其他债务融资品种;
(四)棚改地块土地出让收入;
(五)其他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建立棚改“资金池”,即设立市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市棚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两区范围内的棚改项目;两区应设立区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区棚改资金专户);各平台公司对棚改资金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宗地核算,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负责。其他区参照执行。
第七条 纳入市棚改资金专户核算的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棚改地块土地出让收入及其他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等。
第八条 纳入区棚改资金专户核算的资金包括:中央和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市棚改资金专户拨入资金、各平台公司划入的资金。
第九条 各平台公司要按照年度融资任务和棚改项目进度及市财政局要求,分期分批筹集棚改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在以下范围使用:
(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筹集;
(三)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征地拆迁等相关费用;
(四)棚户区改造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五)棚户区改造所需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棚改项目拆迁评估、调查等前期费用由两区政府先行垫付。项目征收启动前,两区政府向市财政局申请预拨资金,并经市住建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下达“支付令”,各平台公司或项目出资方将预拨资金拨至区棚改资金专户,预拨资金限用于货币直接补偿方式安置及两区前期垫付资金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货币直接补偿方式安置资金的拨付,两区政府根据拆迁补偿协议,从预拨资金中列支。两区政府根据拆迁进度提前申请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各平台公司或项目出资方根据市财政局审核结果拨付至区棚改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信息库中选择商品房进行安置的,在两区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后,市住建局负责按月汇总安置协议信息,由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支付令”后,各平台公司或项目出资方将资金按“支付令”要求拨付到开发企业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采取已收储的市场存量房方式安置的,市住建局应优先消化以前年度收储的存量房;根据房屋征收安置方案,需要收储市场存量房用于安置的,市住建局应提前制定存量房采购方案,报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成交金额下达“支付令”,各平台公司或项目出资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拨付收储资金。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采用政府建设的安置房进行安置的,由安置房提供方按成本价与市财政局进行结算,市财政局下达“支付令”,各平台公司或项目出资方按实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对确需自建安置房用于安置的,由市住建局牵头做好规划建设工作,项目建设资金由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报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市财政局按序时进度下达“支付令”,各平台公司或项目出资方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棚改项目配套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市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组织申请,市发改委牵头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库和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十八条 征收安置结束后,市审计局对货币化和实物安置方式涉及的各类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出具审计结果,市财政局与属地政府对棚改项目征收补偿、拆迁奖励等费用进行结算,各平台公司或项目出资方根据结算数据,及时结算尾款。
资金结算时,两区政府应附报下列资料:
(一)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二)分类安置信息汇总表(包括:货币直接补偿方式、自主购买商品房方式、已收储市场存量房方式、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三)棚改项目拆迁奖励明细表。
第十九条 棚改专项资金拨付采用如下方式:
(一)中央和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市级棚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下达给两区财政局,两区财政局将资金划入区棚改资金专户。
(二)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棚改项目贷款、基金及其他债务融资品种:资金到位后上报市财政局备案,纳入市级棚改资金使用计划,在各平台公司棚改资金专户中按宗地单独核算。市住建局提交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下达“支付令”,各平台公司或项目出资方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棚改项目施工单位、拆迁安置单位或安置房供应单位,实行实名制支付。
第四章 土地储备、供应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成本具体包含: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需要进行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发生的棚改项目地块管护等成本,经市审计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二十二条 棚改项目地块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财政,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国家、省、市规定计提和扣除各类专项资金后,将征地拆迁等各类成本归入市棚改资金专户。按照“出资、处置、收益”相统一的原则,根据该地块出资情况实行宗地核算,由市财政局将归入市棚改资金专户的征地拆迁等各类成本划入出资的平台公司棚改资金专门账户。土地出让收益部分由出资平台公司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相关规定申请拨付使用。对宗地核算后亏损的棚改项目,由市财政局在今后的资产划转中予以统筹平衡。
第二十三条 棚改项目地块土地出让收入,不计提市本级统筹。
第二十四条 对清河区、清浦区征收地块,优先用于各平台公司充实抵押物、扩大资产总量、降低负债比例,保障各平台公司的经营收支平衡。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棚改资金使用地区和部门单位要按项目建立台账,接受市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管,确保棚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棚改资金监管重点包括:
(一)棚改项目筹资任务和投资概算情况,超概算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
(二)棚改项目资金申请过程中,有无将棚改项目外的资金纳入用款申请;
(三)棚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骗取、套取、虚报、挤占、挪用、截留棚改资金和擅自变更、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行为;
(四)棚改资金的拨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单位是否按项目计划使用资金;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棚改资金损失浪费等违规行为;
(六)其他应纳入监管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严格按程序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分区分项目建立台账,及时登记账务、核对账款,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棚改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局应加强对棚改项目资金的全程跟踪审计监管,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整改建议;对发现的违纪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监察局根据职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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