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5〕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实施意见》(淮发〔2015〕1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15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2016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65元,其中城镇一般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40元,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25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后,市财政对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补助维持2012年补助标准不变,新增部分由三区自行解决;其他各县(区)财政补助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