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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13〕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市农贸市场的设施水平、环境面貌和服务功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标准化农贸市场示范工程的通知》要求,现就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着力提升市区农贸市场设施档次和规范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为居民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购物环境,加快农贸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型。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先易后难、分批建设的思路,力争通过三年努力,改造升级一批、整合翻建一批、规划新建一批,使市区农贸市场达到商务部标准化农贸市场规范要求,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环境优美、便民惠民、安全放心的生鲜农产品流通体系,构建基本满足居民生活需求的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机制。
具体目标:2013年完成建设改造标准化农贸市场10个,2014年完成20个,2015年基本完成市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
三、重点工作
(一)科学规划布局。市区农贸市场布点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结合农贸市场发展现状、城市建设管理实际和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点,积极构建“十五分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市商务局、规划局要与各区、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尽快研究制定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布点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提供决策依据。
(二)统一建设标准。市区农贸市场应为永久性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建设形态主要为砖混结构和钢结构,建筑主体、配套设施、室内布局、供电供水、通风排水等执行《淮安市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做到干湿分离、生熟隔离、配套齐全、整洁美观。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要实现出入口装饰、管理制度标牌、功能分区、设施效果、招牌广告“五统一”。
(三)规范经营管理。按照设施改善与管理提升相统一的要求,农贸市场开办方要按照《淮安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经营、销售、食品安全、停车管理、周边环境整治等方面的责任落实。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管,指导和督促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市场开办方抓好农贸市场的长效管理,实现农贸市场超市化经营管理的目标。
(四)建立审批机制。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农贸市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贸办)按照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布点规划统一审批管理。新开发小区建设按照农贸市场规划要求需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在立项和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农贸市场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市场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给辖区政府,保持其社会公益性质。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时要将上述内容载入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审批管理办法由市农贸办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原规划为农贸市场的,由市农贸办牵头清场、规范经营。
(五)强化监督管理。农贸市场作为城市居民生活配套的公共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改造农贸市场,不得擅自调整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布局结构、取消或改变农贸市场的功能用途,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农贸市场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分割产权转让出售,对违反规定的,住建、国土、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布点规划》的执行和监管,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
(六)明确责任体系。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包括落实投资主体、督促制定建设或改造方案、组织协调市场建设改造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属地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的监管,督促市场开办方按照《淮安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做好日常管理。市商务局负责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农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城管局负责农贸市场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市规划、国土、住建、农委、食品药品监督、质监、物价、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政策扶持
农贸市场是公共服务设施,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建设改造工作实行政府公共投入、业主自筹资金、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
(一)加大公共投入。要按照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安排,将农贸市场用地列入政府专项储备用地。市政府设立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一是农贸市场储备用地及城市闲置用地出让净收益;二是拆迁、合并的农贸市场土地出让净收益;三是应建未建农贸市场的开发项目缴纳的补偿金;四是政府划拨土地用于建设农贸市场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五是市财政调剂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政府对农贸市场的直接投资、产权回购、回租经营及改造补贴等。
(二)强化政策引导。要优先保障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国有公司投资的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在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中明确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土地性质及用途等内容,未经市政府允许不得擅自调整。市政府对符合规划、列入建设和改造计划的农贸市场按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政策减免收市权范围内建设规费。
(三)加强财政支持。市、区财政对中心城区现有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翻建迁建的,根据具体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内容、设施建设、资金投入、达标验收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补贴;对规划新建的农贸市场,以国有投入为主,参照翻建迁建标准予以补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市区新的农贸市场建设,确保新建农贸市场公益性和可调控性。
(四)明确产权关系。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中政府给予的优惠和补贴一并作为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所对应的农贸市场产权由辖区政府国有投资公司持有,市场经营管理权交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全权负责,政府投资所对应的市场经营收益权交所在街道办事处,用于市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在实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前,辖区政府要与市场产权人签订协议,市场产权人承诺未经市政府允许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用途,如擅自改变用途,由区财政部门收回补贴资金本息,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农贸市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建设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农贸办)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制订市区农贸市场规划、改造计划、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具体建设改造方案,组织对建设改造工作进行协调、督查和考核验收,会同财政部门管理扶持资金等。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确保工作平稳有序。
(二)精心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区实际及目标任务,与各市场建设主体共同研究制订建设改造计划和方案,建立“一个市场、一个方案、一套人马”的工作体制,确保3年内完成市区全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任务;从2013年开始每月5日前向市农贸办(市商务局)报送各区农贸市场上月建设进展情况。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方案,由各地提出并上报,由市农贸办协调规划、国土、工商、住建、城管、公安、药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市农贸办组织上述部门按照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享受有关补贴政策。要统筹安排,有序推进,确保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过程中的市场供应、安全稳定。
(三)强化考核。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列入市政府考核各区政府(管委会)的重点工作目标。市农贸办(商务局)要会同城管办研究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考核办法。市农贸办(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监管,建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考核评估制度,做好督查考核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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