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市政府决定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4〕3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按规定享受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养老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二、原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在费用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给其所有者。
三、删除第五章保障政策衔接原第二十五条至原三十二条的内容。
四、原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五、在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章节和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