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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

泰州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高速公路建设

  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泰州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泰州市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25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11〕40号)、《关于调整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17号)、《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2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范围、实施主体和组织机构

  第二条征地拆迁的范围是指泰州市境内实施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征地及其附着附属物(包括房屋、零星附着附属物、杆线迁移等)。

  第三条泰州市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主体为泰州市境内高速公路建设涉及的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四条组织机构及分工

  工程沿线的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高速公路建设服务指挥部(以下简称“服务指”),组织开展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安置和协调等工作。

  泰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签订征地拆迁总包干协议,协调配合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相关费用审核以及用地手续的报批工作。

  杆线迁移工作由市高指负责组织各杆线权属单位实施,市高指与各杆线权属单位签订杆线迁移总包干协议。杆线迁移具体工作由各杆线权属单位组织开展,各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做好矛盾协调工作,保证杆线迁移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征地拆迁数量、标准和经费支付

  第五条征用土地数量的确定及补偿标准

  (一)征地数量以相应的高速公路工程确定的用地图为依据,各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具体征地数量按国土资源部门勘测数量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关于调整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17号)及《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取土坑补偿标准为29350元/亩。取土深度超过3米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屋拆迁数量的确定及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数量为用地范围内所有的房屋(包括环保拆迁房屋),房屋拆迁面积及附着物数量以最终入户调查时形成的一户一表为准。

  (二)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包干使用,超出部分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承担。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楼房:2050元/平方米;平房:1800元/平方米;厂房:2300元/平方米;简易房:500元/平方米。上述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重置费用、房屋主体、装饰装潢及附着附属物等的补偿费用以及奖励费用。

  2.沿线涉及附着附属物补偿标准按下表执行: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围墙

  米

  60

 

  室外水泥地

  平方米

  30

 

  猪圈

  座

  450

 

  厕所

  座

  450

 

  粪池

  个

  300

 

  水井

  口

  600

 

  坟

  座

  1200

 

  银杏(按根、茎结合部以上1.3m处直径计算,最高不超过4000元/棵。直径大于30cm以上的增加买断价;直径大于等于30cm,小于50cm的1500元/棵,直径大于等于50cm,小于70cm的2500元/棵;直径大于等于70cm,小于90cm的3200元/棵;直径90cm以上的4000元/棵。未成活的不予补偿。)

  株

  0.5

  直径<5cm,含买断

  1

  直径<5cm(已嫁接),含买断

  50

  5cm&le;直径<10cm,有林权证,枝头齐全

  5

  5cm&le;直径<10cm(未嫁接),无林权证

  15

  5cm&le;直径<10cm(已嫁接),无林权证

  厘米

  40

  10cm&le;直径<20cm,有林权证,枝头齐全

  株

  35

  10cm&le;直径<20cm(未嫁接),无林权证

  株

  40

  10cm&le;直径<20cm(已嫁接),无林权证

  厘米

  80

  直径&ge;20cm,有林权证,枝头齐全

  株

  80

  20cm&le;直径<30cm,无林权证,枝头齐全

  株

  500

  直径&ge;30cm,无林权证

 

  3.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沿线附着附属物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包干使用。包干费用为:拆迁补偿费用(即上述1、2项费用之和)的4%。

  4.房屋安置区配套补助费

  本着“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就地安置”的原则,进行拆迁安置。安置区的土地计划由市高指负责协调解决,并补助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每个拆迁户15万元的安置区配套费。

  5.服务指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费用的2%核定,其中包括对积极高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及先进个人的奖励。

  第七条杆线迁移数量的确定及补偿标准

  (一)杆线迁移数量依据市高指与各杆线权属单位现场调查并经设计部门认可的数量为准。

  (二)杆线迁移补偿标准见下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低压电力线

  道

  5500

  2

  10KV电力线(下地改造)

  道

  150000

  3

  35KV电力线

  道

  345000

  4

  110KV电力线

  道

  420000

  5

  220KV电力线

  道

  630000

  6

  电缆

  道

  7500

  7

  光缆

  道

  40000

  8

  广播线

  道

  2500

(注:涉及重大线路改造另行协商处理。)

  第八条补偿费用的确定和支付

  (一)征地费用:依据施工图用地面积及相关补偿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测算确定征地补偿费用,市高指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测算的补偿费用,与有关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具体支付方式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拆迁费用:根据最终确定的拆迁房屋面积和附着附属物数量,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费用,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包干使用,并签订包干协议。

  (三)杆线迁移费用:根据设计部门确定的杆线迁移数量,由市高指与各杆线权属单位现场确认后,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费用,并签订迁改协议。

  第四章各方职责

  第九条征地拆迁各方职责

  (一)市高指

  1.及时向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和相关部门提供用地计划、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界定用地范围,确定房屋拆迁及杆线迁移数量。

  2.按照签订的协议,及时向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和杆线权属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3.配合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4.负责征地拆迁资料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并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的资料整理进行检查和指导。

  5.负责用地计划的上报,以及土地征用手续的申报工作。

  6.负责与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做好对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高指提供的用地计划,对征地拆迁工作包组织、包实施、包经费、包进度、包协调、包安置,及时提供建设用地。

  2.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群众工作,做到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公平公正,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平稳推进。

  3.加强征地拆迁经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所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以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签收的单据为凭证。

  4.妥善保管征地拆迁资料,及时归档,确保资料完整、真实有效。

  5.做好地方矛盾协调及相关工程建设的协调保障工作。

  (三)杆线权属单位

  负责高速公路范围内影响工程施工的所有杆线的迁改工作,包括设计、勘测、施工、监理、安全等工作,并确保杆线迁改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工程施工需要。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市高指将定期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的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积极高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将酌情予以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相关工作经费。对违反规定,发生虚报征地拆迁数量,冒领补偿费用,截留、挪用、占用征地拆迁费用等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对于本办法未能明确的征地拆迁特殊事项,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服务指提出申请,由市高指商请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泰兴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抄送:省交通工程建设局。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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