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环境
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区城市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
泰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2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泰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3〕125号)精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已纳入2014年市对市(区)的绩效考核。为扎实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督查指导和目标管理,确保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泰效能发〔2014〕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根据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过程管理、整治成效、创建工作、长效管理、群众满意度等六个方面。
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考核内容包含违法建设防治工作。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打分。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年终考核两种方式实施,均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年度考核得分按月度考核得分(全年月度考核平均得分)占80%,年终考核得分占20%的比例计算。同时,在考核中设立加分项目和实行倒扣分制。
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考核按占月度考核得分10%的比例计算。
(二)考核形式。考核采用明查、暗访或第三方评价的方式进行,并对照考核标准实施打分。明查采用会议座谈、现场查看、资料审核、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
(三)考核时间。月度考核在次月5日前完成,年终考核在12月底启动,按照省整治办、市效能办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年度考核工作。
(四)考核组织。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四、考核标准
详见《泰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月度考核标准》、《泰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年终考核标准》(附后)。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月度考核结果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公布,并反馈给各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府分管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8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80分以下)三个等次,并作为省级引导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只享受当年省级引导资金奖补标准60%的支持;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享受当年度省级引导资金奖补标准的全额支持。
(三)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区),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
(四)市设立考核奖励资金。在省级考核验收优秀(90分及以上)的基础上,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前三名的市(区)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10万元,第二名奖励8万元,第三名奖励5万元。各区通过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复查验收的,奖励8万元;各市创建成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的,奖励10万元。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社区创建,各市(区)每一项创建成功,奖励5万元。考核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五)严格执行效能问责制。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组织推进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
附件:1.泰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月度考核标准
2.泰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年终考核标准
附件1
泰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月度考核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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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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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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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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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分办法
|
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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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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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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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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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进展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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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实施。根据整治项目类型和需要,制定整治区域和整治项目实施方案,方案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满足工程建设或整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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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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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整治项目资料。逐项检查环境综合整治区域和项目实施方案,整治工作档案资料管理规范、资料齐全,重点项目实施“一区一策”、“一项一策”。好得5分,中得2.5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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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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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标准。整治采取改造、改善、提升、规范等措施,实施标准化整治,施工组织有序,符合省明确的整治内容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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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检查整治项目现场。逐项检查项目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组织有序,无严重扰民现象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好得5分,中得2.5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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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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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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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进度。对照目标责任书,以 “九整治、三规范”12类整治项目为主要内容,按照序时进度,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整治项目清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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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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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目标责任书中各整治项目进展情况。对照整治项目清单,逐项检查。按序时进度完成,达到整治标准。完成序时进度的得30分,完成序时进度95%及以上的得25分,完成序时进度90%及以上的得20分,序时进度低于90%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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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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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评分办法
|
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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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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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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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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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容环境(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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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化城管检查。依据市容环境卫生标准,以暗访形式进行,对主次干道,以及已完成的整治项目长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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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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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倒扣分制。发现一处不符合市容标准的扣0.2分;已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未落实长效管理的扣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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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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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整治办检查。加强源头管控,研究治本措施,制定落实规范标准,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环境卫生整洁,市容秩序优良,交通秩序良好,基础设施到位,城市环境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城市形象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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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积极研究制定规范标准,注重政策、制度和长效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探索。检查年度目标任务项目的长效管理情况;检查环境卫生、市容秩序、交通秩序、基础设施状况。好得10分,中得5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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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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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群众
满意度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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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45转派投诉。在时限内办理;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和办理情况;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征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群众回访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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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行倒扣分制。一件投诉完成不到位的,扣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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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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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字化城管平台投诉。现场检查平台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案件受理及时,处置迅速,处理率95%以上,回访满意率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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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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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倒扣分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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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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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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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群众满意度测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群众意见建议积极采纳,投诉受理、办理和回复及时有效,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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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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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第三方评价或群众满意度调查,了解群众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满意度;调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过程中群众投诉和处理情况,好得4分,中得2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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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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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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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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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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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分办法
|
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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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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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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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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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创建工作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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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构建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系、实现长效管理为目标,不断破解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实现城市管理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双提升,争创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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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照《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标准》,开展创建活动;按序时进度,组织创建。完成序时进度的得4分,完成序时进度95%及以上的得3分,完成序时进度90%及以上的得2分,序时进度低于90%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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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
|
2、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市(区)分别争创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1条,争创路段长度不少于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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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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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标准》,开展创建活动;按序时进度,组织创建。完成序时进度的得3分,完成序时进度95%及以上的得2.5分,完成序时进度90%及以上的得2分,序时进度低于90%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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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社区。市(区)分别选择1个具备创建条件的城市(城区)社区进行,创建社区应包含社区范围内所有居民小区、街、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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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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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社区标准》,开展创建活动;按序时进度,组织创建。完成序时进度的得3分,完成序时进度95%及以上的得2.5分,完成序时进度90%及以上的得2分,序时进度低于90%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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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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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五)
数字化城管运行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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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台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要求,积极推进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与运行,并根据运行情况,实施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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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台工作方案得1分,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得1分,平台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得1分,通过系统验收得1分。平台建成后组织机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未到位的一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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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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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行效果。取得良好实际运行效果。立案正确率95%以上;派遣正确率90%以上;案件处理率90%以上;案件及时处理率80%以上;核查率90%以上;及时核查率85%以上;延时率不超过3%;延办率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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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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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倒扣分制。每降低(或超过)1%扣0.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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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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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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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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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考核评分办法
|
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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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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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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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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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整治办
运转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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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报道。积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宣传;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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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查宣传教育资料、台帐和信息公布记录。制定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或方案,宣传教育深入,群众认知度高,信息渠道明确、形式多样。鼓励发动市民参与、支持整治工作。好得2分,中得1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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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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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报送。建立信息简报制度,落实月度报告制度,按月统计汇总相关数据信息,按质保量并及时上报市整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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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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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统计报表、信息简报等工作。月度报告、信息简报编发及时,上报质量较高,符合专题简报和外网发布质量。好得2分,中得1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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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3、系统使用。按照要求使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填报及时准确。
|
2
|
落实信息系统填报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信息系统数据。好得2分,中得1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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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4、联络响应程度。安排专人负责整治办联络工作,通知任务传达及时,办理迅速,质量高。
|
2
|
整治办联络工作专人负责,任务传达及时,办理迅速,质量高。好得2分,中得1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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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5、软件资料。优秀管理城市,市容管理示范路,市容管理示范社区创建软件资料分类建档;整治项目“同地点,同角度,同高度”前中后对比照片、视频资料完整。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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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城市,市容管理示范路,市容管理示范社区创建软件资料分类建档完整;整治项目“同地点,同角度,同高度”前中后对比照片、视频资料完整。好得2分,中得1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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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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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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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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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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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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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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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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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防违治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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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区违法建设防治。按照《泰州市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切实做好防违治违工作,实现新生违建零增长,历史违建负增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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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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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泰州市市区违法建设防治月度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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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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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市)违法建设防治。参照《泰州市市区违法建设防治月度考核细则》,着重考核交办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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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倒扣分制,一件投诉完成不到位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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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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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交办件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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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交办件。完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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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倒扣分制。一项交办事项完成不到位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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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泰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年终考核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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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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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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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考核评分办法
|
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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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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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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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组织保障(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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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领导。市(区)政府、市(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统筹协调。落实各项支持政策,部门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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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查相关文件资料。市(区)政府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组织领导有力,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履职尽责,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满足整治工作需要,好得2分,中得1分,差不得分。适时召开会议推进工作,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好得1分,中得0.5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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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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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力量配置。市(区)整治办办公场所及经费落实,办公人员配备合理,日常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组织有力、运转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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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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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整治办工作状况。要求人员配备充分,集中办公;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工作经费落实;工作制度健全;工作组织协调得力、定期通过会议等形式上传下达信息与工作,好得2分,中得1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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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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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任务分解。根据省政府实施方案和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考核机制,将目标任务分解至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定期考核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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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查各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好得1分,中得0.5分,差不得分。检查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情况,以及定期考核通报情况,好得1分,中得0.5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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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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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评分办法
|
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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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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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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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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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组织保障(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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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策资金。制定完善有利于推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公共政策和以奖代补政策,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年度城建计划、重点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资金安排合理、拨付及时、管理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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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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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政策机制制定情况,如探索建立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和城市土地出让金使用联动机制、以奖代补机制等,好得1分,中得0.5分,差不得分。检查资金安排落实情况,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好得2分,中得1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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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宣传发动。积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宣传;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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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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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宣传教育资料、台帐和信息公布记录。制定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或方案,宣传教育深入,群众认知度高,信息渠道明确、形式多样。鼓励发动市民参与、支持整治工作。好得2分,中得1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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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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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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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度计划。按要求及时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按照年度目标责任书,落实整治项目清单及各项任务,无擅自调整项目数量和项目名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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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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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年度整治计划制定,年度目标责任书和实际整治对应情况。好得3分,中得1.5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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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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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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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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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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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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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记录
|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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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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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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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过程管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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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查指导。市(区)整治办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检查,每月对工作责任部门和单位进行督查,每季度定期通报点评工作进展。定期组织开展交流和培训,总结提炼工作经验和成效,动态提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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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查整治办工作制度,有计划地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检查。定期进行通报点评情况,好得2分,中得1分,达不到频次要求的为差,差不得分。检查整治办开展的交流培训工作,好得1分,中得0.5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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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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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实施。根据项目类型和需要,制定重点整治区域和项目实施方案,方案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满足工程建设或整治需要。整治采取改造、改善、提升、规范等措施,实施标准化整治,施工组织有序,符合省明确的整治内容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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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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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整治工作资料和现场。抽查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区域和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档案资料管理规范、资料齐全,重点项目实施“一区一策”、“一项一策”,施工现场组织有序,无严重扰民现象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好得2分,中得1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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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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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报送。建立信息简报制度,落实月度报告制度,按月统计汇总相关数据信息,按质保量并及时上报省整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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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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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统计报表、信息简报等工作。月度报告、信息简报编发及时,上报质量较高,符合专题简报和外网发布质量。好得2分,中得1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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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
|
4、系统使用。按照要求使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填报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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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落实信息系统填报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信息系统数据。好得1分,中得0.5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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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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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5、典型示范。培育选树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和示范项目,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带动不同类型项目整治成效整体提升。
|
2
|
检查相关台账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培育选树工作组织得力,经验做法推广有效,创建达标工作成效显现,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好得2分,中得1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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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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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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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评分办法
|
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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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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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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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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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整治成效(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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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任务。对照年度目标责任书,以 “九整治、三规范”12类整治项目为主要内容,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整治项目清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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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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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年度目标任务书完成情况。全面完成得40分,完成95%及以上的得35分,完成90%及以上的得30分,完成率低于90%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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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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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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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创建工作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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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构建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系、实现长效管理为目标,不断破解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实现城市管理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双提升,争创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
|
4
|
按照《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标准》,开展创建活动;基本达到标准的,由市整治办进行初步考核验收,然后向省整治办提出验收申请,通过省考核验收的得4分,未通过的不得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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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市(区)分别争创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1条,争创路段长度不少于500米。
|
3
|
按照《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标准》,开展创建活动;基本达到标准的,由市城管委命名,然后向省整治办提出验收申请,通过省考核验收的得3分,未通过不得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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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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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社区。市(区)分别选择1个具备创建条件的城市(城区)社区进行,创建社区应包含社区范围内所有居民小区、街、巷等。
|
3
|
按照《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社区标准》,开展创建活动;基本达到标准的,由市整治办进行初步考核验收,然后向省整治办提出验收申请,通过省考核验收的得3分,未通过的不得分。
|
|
|
|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评分办法
|
考核记录
|
得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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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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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长效管理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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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化城管。平台运行质态良好,组织机构、制度建设、专业队伍健全,相关检查、考核以及月度通报等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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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实行倒扣分制。不符合要求的,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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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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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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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效巩固。加强源头管控,研究治本措施,制定落实规范标准,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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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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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研究制定规范标准,注重政策、制度和长效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探索。检查年度目标任务项目的长效管理情况,好得5分,中得2.5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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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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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群众满意度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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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满意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群众意见建议积极采纳,投诉受理、办理和回复及时有效,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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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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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第三方评价或群众满意度调查,了解群众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满意度;调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过程中群众投诉和处理情况,好得10分,中得5分,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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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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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加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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涌现一批优秀案例和百姓最满意工程;工作在政策、制度、技术方面有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全市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起到引领作用;为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供典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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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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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整治办平时掌握通报情况和考核小组现场考核情况,以及典型案例和百姓最满意工程申报采用情况,列出加分项目,最终由市整治办把关确定。被省整治办采用每项加1分,被市整治办采用每项加0.5分;为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供一次现场会加2分,为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供一次现场会加4分,最高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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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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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交办件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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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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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倒扣分制。一项交办事项完成不到位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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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