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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房屋征收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决策民主、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为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维稳部门对各自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镇)、社区等共同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发改、住建、规划、国土、公安、司法、城管、劳动、民政、卫生、信访、法制、房管等部门协助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征收项目能否为大多数群众接受,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征收项目实施的时机是否成熟,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是否已经落实到位;

(四)安全性评估。征收项目实施后是否会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这些隐患能否得到有效消除。

第七条  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制定方案。评估前,进行风险评估准备,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成立项目风险评估小组,根据评估要求,制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

(二)广泛听取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或公示,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政策的内容;并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实施项目需听证的,应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征收政策进行听证或论证,评审政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

(三)分析研判预测风险。评估单位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作出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

(四)作出评估报告。综合各方意见,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报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征收的目的和范围、拟实施时间和期限、项目范围内住户和单位状况及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状况,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对项目符合各项规定的认可材料或批准文件等;

(二)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和征求群众意见情况。包括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现场公示后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建议;依法应当履行听证程序项目的听证情况;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的情况;

(三)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

(四)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

(五)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矛盾的化解方案、途径以及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

(六)评估结论。

第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编制,项目属地维稳部门要全程跟踪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出明确的备案意见。

第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提出可以征收、暂缓征收和不可征收的建议。

对风险评估结论为暂缓征收的项目,3个月之内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可征收的项目,6个月之内不得作出征收决定,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应在6个月之后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对可实施的征收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中应包含风险评估预测,针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和紧急处理措施的应急预案。

对符合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急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重点项目,在制订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社会稳定性控制预案,明确应对措施。

对于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征收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中应明确在风险预警未转化为可实施前,一律不予实施。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医药高新区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的,应当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对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项目属地的维稳部门应会同房屋征收部门、信访、街道(乡镇)等责任部门和单位全程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将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从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中列支,由同级审计机关予以审计。

第十五条  对不认真履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而造成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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