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泰州市市区“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以及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苏建房保〔201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宗旨,通过扩大廉租住房制度、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发展共有产权租售并举制度、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和限价商品住房制度等“五级”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多形式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泰州市市区,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在规划期内,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等,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住房保障现状与需求
第四条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情况。市区现有常住人口80.97万人,28.48万户,其中:城市人口59.42万人,城市人口家庭总户数21万户。2009年底市区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取得暂住证)11.7万人。2009年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19143元。
第五条住房保障现状。“十一五”期间,我市不断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相继出台了《泰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05〕151号)、《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泰政办发〔2007〕191号)、《泰州市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08〕89号)、《泰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0年)》(泰政发〔2008〕90号)和《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泰政规〔2010〕1号)等10多部规范性文件,建立起具有泰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市不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对象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到2010年12月底,市区住房保障水平已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15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初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工作体系。目前已有34000户中低收入家庭享受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有1250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入廉租住房保障(含租赁补贴),在廉租房保障家庭中有330户低收入家庭享受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1038户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享受到共有产权、租售并举保障,有近10000户居民通过危旧房改造改善了居住条件,有50000多名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用工单位集体宿舍、公寓等方式解决了居住问题。
第六条“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需求预测。根据2010年4月开展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统计,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约16000户,其中有9700多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600元以下,他们的住房达不到保障面积标准,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在这9700多户中低收入家庭中,有900户应纳入廉租住房保障,有800户应纳入共有产权、租售并举保障,另8000多户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解决其住房问题。同时,市区另有60000多名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需解决其基本居住问题,政府需建设3300套(约10000间)公共租赁住房来解决这部分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居住问题。
第三章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七条总体目标。力争用3-5年左右时间,通过“五级”住房保障体系,基本解决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收入在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即人均月收入在1600元以下)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第八条总体要求:
(一)全面覆盖、应保尽保。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逐步把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制定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三)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实际状况,适时调整保障范围、标准等,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保障的对象。规划期内,根据中低收入家庭状况,确定不同的保障方式: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共有产权租售并举保障对象: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以下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1600元以下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重点面向新就业人员、有稳定职业并在泰州市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市区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5.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面向市区城市拆迁安置户、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和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在旧城改造、风貌保护、环境整治等各种重点项目和公益性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可优先购买。
第四章保障措施和政策
第十条继续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规划期内,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不断完善共有产权、租售并举。共有产权、租售并举主要是指面向那些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夹心层人员的一种保障制度,是解决其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规划期内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真正让这部分住房困难群体买得起、住得上共有产权房。
第十二条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政府组织、企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组织建设,也可以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委托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在5年内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需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准,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当事人要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除用于廉租住房外,只能向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租售并举,售价不能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受让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
第十三条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市区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凡在泰州市区范围内投资开发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商品住宅项目,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都应按2%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布局实行“小集中、大分散”(即单宗项目内小集中、市区范围内大分散),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备完善的居住和使用功能,并以整幢、整单元方式配建。
住建、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应制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并分解落实到相应项目地块。属项目配建的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建规模、户型结构、装饰标准及交付日期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联合出资方式,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用工单位是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有义务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外来务工人员自行解决居住场所的,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施工现场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
第十四条建立限价商品住房制度。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采取限定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上市交易时间以及竞出让地价的方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政策性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销售价格控制在土地出让前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左右。
第十五条加快危旧房改造步伐。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对危旧房密集的地块有计划地实施成片改造,以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第十六条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规定,严厉查处擅自降低标准等行为。支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公积金贷款,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条件。完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控制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办理按揭贷款,对该类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优惠。
第五章保障性住房用地及建设
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用地指导思想。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优先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计划单列,予以优先安排。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强度。
第十九条保障性住房用地分布。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重点向东、适度向南、兼顾西北”的原则,规划期内,市区计划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2700亩(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630亩,限价商品住房用地2070亩)。
第二十条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十二五”期内,我市计划新增保障性住房274.91万平方米,约32220套。其中新增廉租住房1.65万平方米,约300套(主城区250套,高港区50套);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2.96万平方米,约6620套(其中主城区5620套,高港区1000套);新建和配建公共租赁住房20.3万平方米,约3300套(其中主城区3100套,高港区200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200万平方米,约22000套。
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按照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要求,在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的前提下,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5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1-2人户家庭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3人户家庭控制在75平方米左右,4人及4人以上户家庭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保障资金筹集
第二十三条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按规定计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三)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租售并举房等的租金收入;
(五)共有产权租售并举中个人购买公有产权份额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住房保障。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二十四条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对住房保障机构为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专项安排,不得挤占住房保障资金。
第二十五条根据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状和保障目标,“十二五”期间,市区约需住房保障资金14.2亿元。其中:廉租住房资金0.6亿元,共有产权租售并举资金0.7亿元,公共租赁住房资金12.9亿元。
第七章完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发展改革、住建、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物价、民政、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共同抓好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认真抓好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全面掌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完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到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轮候解决并实施科学、有效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研究,明确住房保障的对象、目标、方式和模式;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退出及年度复核等制度;通过新建、收购、改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居住功能,加大保障性住房资金支持等相关措施,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第二十九条加强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是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监督主体,对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加强社会宣传。加强住房保障宣传工作,扩大住房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住房保障的理解;推进公众参与,建立住房保障动态管理体系和公开查询制度,确保各项政策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一条实施长效管理。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市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期内,各年度保障计划中,土地供应、建设进度、资金安排等事项应遵循本规划,并结合实际合理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1.2011年—201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2.2011年—2015年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
3.2011年—2015年住房保障资金需求预算
附件1:
2011年—201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面积:万平方米
地 区
年 度
|
中心城区
|
高港区
|
合计
|
备注
|
面积
|
套数
|
面积
|
套数
|
面积
|
套数
|
2011年
|
廉租房
|
0.275
|
50
|
0.055
|
10
|
0.33
|
60
|
|
经适房
|
11.2
|
1400
|
1.6
|
200
|
12.8
|
1600
|
|
公租房
|
5
|
800
|
0.26
|
40
|
5.26
|
840
|
|
限价房
|
36
|
4000
|
4
|
400
|
40
|
4400
|
|
小 计
|
52.475
|
6250
|
5.915
|
650
|
58.39
|
6900
|
|
2012年
|
廉租房
|
0.275
|
50
|
0.055
|
10
|
0.33
|
60
|
|
经适房
|
11.2
|
1400
|
1.6
|
200
|
12.8
|
1600
|
|
公租房
|
5
|
800
|
0.26
|
40
|
5.26
|
840
|
|
限价房
|
36
|
4000
|
4
|
400
|
40
|
4400
|
|
小 计
|
52.475
|
6250
|
5.915
|
650
|
58.39
|
6900
|
|
2013年
|
廉租房
|
0.275
|
50
|
0.055
|
10
|
0.33
|
60
|
|
经适房
|
7.52
|
940
|
1.6
|
200
|
9.12
|
1140
|
|
公租房
|
3
|
500
|
0.26
|
40
|
3.26
|
540
|
|
限价房
|
36
|
4000
|
4
|
400
|
40
|
4400
|
|
小 计
|
46.795
|
5490
|
5.915
|
650
|
52.71
|
6140
|
|
2014年
|
廉租房
|
0.275
|
50
|
0.055
|
10
|
0.33
|
60
|
|
经适房
|
7.52
|
940
|
1.6
|
200
|
9.12
|
1140
|
|
公租房
|
3
|
500
|
0.26
|
40
|
3.26
|
540
|
|
限价房
|
36
|
4000
|
4
|
400
|
40
|
4400
|
|
小 计
|
46.795
|
5490
|
5.915
|
650
|
52.71
|
6140
|
|
2015年
|
廉租房
|
0.275
|
50
|
0.055
|
10
|
0.33
|
60
|
|
经适房
|
7.52
|
940
|
1.6
|
200
|
9.12
|
1140
|
|
公租房
|
3
|
500
|
0.26
|
40
|
3.26
|
540
|
|
限价房
|
36
|
4000
|
4
|
400
|
40
|
4400
|
|
小 计
|
46.795
|
5490
|
5.915
|
650
|
52.71
|
6140
|
|
合 计
|
245.335
|
28970
|
29.575
|
3250
|
274.91
|
32220
|
|
备 注
|
1、中心城区包括东、西、南、北区域;2、廉租住房每套按55平方米计算,经适房每套按80平方米计算,公共租赁住房每套按65平方米计算,限价商品住房每套按90平方米计算。
|
附件2:
2011年—2015年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
单位:亩
年度
地区分布
|
保障性住房年度用地计划
|
合计
(亩)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中
心
城
区
|
东部区域
|
150
|
150
|
150
|
200
|
150
|
800
|
城北区域
|
150
|
150
|
|
100
|
100
|
500
|
城西区域
|
|
100
|
100
|
100
|
150
|
450
|
南部新区
|
100
|
150
|
150
|
|
200
|
600
|
高 港 区
|
100
|
100
|
100
|
50
|
|
350
|
合 计
|
500
|
650
|
500
|
450
|
600
|
2700
|
备 注
|
规划期内需建保障性安居住房274.91万平方米,用地2700亩,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630亩,限价商品住房用地2070亩。
|
附件3:
2011年—2015年住房保障资金需求预算
金额:万元
年度
保障方式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合计
|
廉租
住房
|
租金
补贴
|
户数
|
600
|
650
|
700
|
750
|
800
|
|
金额
|
180
|
200
|
220
|
240
|
260
|
1100
|
实物
配租
|
户数
|
60
|
60
|
60
|
60
|
60
|
300
|
金额
|
990
|
990
|
990
|
990
|
990
|
4950
|
小计
|
总户数
|
660
|
710
|
760
|
810
|
860
|
|
总金额
|
1170
|
1190
|
1210
|
1230
|
1250
|
6050
|
租 售
并 举
|
套数
|
150
|
150
|
150
|
150
|
200
|
800
|
金额
|
1350
|
1350
|
1350
|
1350
|
1800
|
7200
|
公共租
赁住房
|
套数
|
840
|
840
|
540
|
540
|
540
|
3300
|
金额
|
32760
|
32760
|
21060
|
21060
|
21060
|
128700
|
危旧房
改造
|
改造面积(万m2)
|
21
|
15
|
10
|
10
|
12
|
68
|
投资额(万元)
|
60000
|
50000
|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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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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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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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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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住房保障资金合计(万元)
(不含危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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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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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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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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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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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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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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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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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租房货币租金补贴标准按10元/平方米·月计算;
2、廉租房实物配租按每套55平方米、平均单价3000元/平方米计算;
3、共有产权租售并举按每套政府出资30平方米、平均单价3000元/平方米计算;
4、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配建和购置,按每套65 平方米、平均单价6000元/平方米计算;
5、住房保障资金不含危旧房改造所需资金(危旧房改造资金在土地成本中列支);
6、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政府的土地补贴资金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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