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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

  为提高土地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根据《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泰州市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办法(试行)》(泰政发〔2017〕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一)土地出让方案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市、市(区)、医药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机构)会同同级发改、规划等部门负责编制,按照土地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地方式、拟供宗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和地上、地下空间范围);

  2.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容积率(商住比)、使用年限;

  3.土地交付时间、开工、用地竣工时间;

  4.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竞买加价幅度、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履约保证金缴纳和返还要求;

  5.土地转让条件;

  6.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三)工业用地出让方案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明确项目投产达效要求,主要包括:

  1.首次投产达效期限(一般3—5年);

  2.期内纳税总额、年度亩均税收、转让条件;

  3.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结果。

  二、规范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一)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内容应当全部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书中一并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不得再设置限制条件,确需增加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出让合同应当约定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出让价款缴纳要求等内容。经营性用地应当重点约定开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缴纳和返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工业用地应当重点约定项目竣工时间、投产达效条件、履约保证金缴纳和返还条件、土地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应当与土地出让文件一致。

  (三)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是土地出让合同的一部分,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规范格式由市国土部门统一印制(详见附件)。

  三、抓好供地管理各项环节

  (一)规范土地出让流程。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对土地权属不清晰、未明确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完成征收补偿的项目用地,不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规范交地时间和交地行为,《宗地交付会办单》应当由出让方、受让方和见证方签字、盖章。

  (二)加强供地审查。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苏国土资发〔2015〕75号)、《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苏国土资发〔2013〕323号),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条件和环保要求,土地出让价款、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等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不予供地。对未供先用的,一律依法依规先行处理。

  (三)严格工业用地转让管理。工业用地拟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未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产达效的,应当补交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缴税款总额和实缴税款总额的差额(亩均税收×用地亩数×投产年数-投产期内实缴税款总额,以下简称“税款差额”);

  2.享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扶持政策的,应当返还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

  3.税款差额由项目所在地园区、乡镇(街道)负责核收,并将投产达效的情况说明,按照土地管理权限报送国土部门。减免或者变相减免的土地出让价款按照“谁批准减免谁追返”的原则,由原批准单位负责追返,并将经所在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盖章的资金追返到位情况说明,按照土地管理权限报送国土部门;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当报送未享受奖励(减免)政策的证明。

  四、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

  (一)规范土地出让价款缴纳行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竞得人或者中标人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不得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履约保证金管理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泰国土资〔2017〕272号)执行。履约保证金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如数按期缴纳到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或者变相减免。

  (三)全面推进日常动态巡查。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动态智能监管系统优势,及时、全面地开展日常动态巡查工作,并结合现场核查加强对已供土地的开工、开发建设进度、用地竣工等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动态巡查,及时在省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系统中记录、更新。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施工建设,其中:经营性用地开工期限一般为交地之日起1年内,最长不超过1年半;工业用地开工期限一般为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年。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视情予以责令改正、约谈等处理;情况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经营性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范本

        2.《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范本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1

   

  《经营性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范本

   

  第一条 根据《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的规定,经营性用地按照出让价款或者租金的5%收取履约保证金(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50%为开工履约保证,50%为用地竣工履约保证;本地块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开工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小写:元),用地竣工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与最后一期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时间一致,不计息)。

  第二条 不能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自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照迟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0.25‰计算履约保证金违约金;按照约定开工、用地竣工的,出让方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未按照约定开工、用地竣工的,每延期一日,违约金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0.25‰计算。

  第三条 本条款第二条中约定的违约金在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的约定,继续追究土地受让方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条 土地出让合同第五条中出让宗地的用途为、,使用年限为、。

  第五条 土地出让合同第六条中宗地交付条件:该地块为净地出让,即地块范围内房屋及建、构筑物已拆至室内地坪,其余维持自然现状;但规划等相关部门明确予以保留的除外。

  第六条 土地出让合同第十条中付款截止时间为法定节假日或者周末的,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七条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得超过三期。在足额缴纳前期所有土地出让价款的基础上,定金方可转为最后一期土地出让价款。

   第八条 土地出让合同第十三条中建筑总面积具体为:不大于平方米、不小于平方米,其中商务金融不大于平方米、不小于平方米,城镇住宅不大于平方米、不小于

  平方米。

  第九条 土地出让合同第十三条中附属建筑物性质具体为:农贸市场计入批发零售用地;社区用房计入城镇住宅用地;物业管理用房按照规划条件中的商住比(:)确定,分别计入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用地,地下不计算容积率面积所对应的地上物业管理用房不计入容积率;幼托计入科教用地;其他公共配套设施计入商务金融或者城镇住宅用地(按照建筑大于50%的用途确定)。

  第十条 土地受让方应当按照本项目地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成果告知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防治工作,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到位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合同第四十条中“(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二)依法向出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出让方《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书》(泰地储告〔20〕号)执行。

  附件2

   

  《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范本

   

  第一条 根据《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的规定,工业用地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者租金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不超过300万元),其中,50%为用地竣工履约保证,50%为投产达效履约保证;本地块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小写:元),其中,用地竣工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小写:元),投产达效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与最后一期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时间一致,不计息)。

  第二条 不能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自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照迟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0.25‰计算履约保证金违约金;按照约定用地竣工、投产达效的,出让方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未按照约定用地竣工、投产达效的,每延期一日,违约金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0.25‰计算。

  第三条 本条款第二条中约定的违约金在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的约定,由出让方继续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条 本宗工业用地,投产达效期为年,即年

   月日至年月日,期内纳税总额不低于万元。投产期内年度亩均税收不低于万元。

  第五条 本宗工业用地转让时,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补交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缴税总额和实际缴税总额的差额(亩均税收×用地亩数×投产年数-投产期内实际缴税总额)。本地块建设项目享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扶持政策的,转让前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定返还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六条 土地出让合同第六条中约定的宗地交付条件:该地块为净地出让,即地块范围内房屋及建、构筑物已拆至室内地坪,其余维持自然现状;但规划等相关部门明确予以保留的除外。

  第七条 土地出让合同第十条中付款截止时间为法定节假日或者周末的,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八条 土地受让方应当按照本项目地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成果告知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防治工作,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到位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土地出让合同第四十条中“(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二)依法向出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出让方《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书》(泰工挂〔20〕号)执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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