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0年,我市出台了《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泰政规〔2010〕4号),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精神,现就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当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550元、600元及600元以上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四、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五、政府补贴。各区人民政府(含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管委会,下同)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市区基础养老金由国家、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各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当年缴费的给予补贴,多缴多补(不含补缴)。从2015年1月1日起,选择1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凡享受政府给予的低保参保补贴和残疾人参保补贴的,不再享受该参保补贴。
六、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七、泰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八、泰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至领取养老金年龄。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九、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均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分担体制承担。市区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每人1500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对机制,确保不虚、不重、不漏、不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其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其他所辖各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7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印发
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泰政规〔2015〕9号
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0年,我市出台了《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泰政规〔2010〕4号),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精神,现就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当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550元、600元及600元以上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四、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五、政府补贴。各区人民政府(含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管委会,下同)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市区基础养老金由国家、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各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当年缴费的给予补贴,多缴多补(不含补缴)。从2015年1月1日起,选择1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凡享受政府给予的低保参保补贴和残疾人参保补贴的,不再享受该参保补贴。
六、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七、泰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八、泰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至领取养老金年龄。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九、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均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分担体制承担。市区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每人1500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对机制,确保不虚、不重、不漏、不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其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其他所辖各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7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