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依法需要对征收补偿方案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委托本级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一般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组织实施听证活动。
第五条 听证参与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被征收人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房屋征收、发改委、财政、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公众代表。
第六条 听证应当建立听证庭制度,听证庭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三人以上(含本数)单数成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由房屋征收部门指定本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公告或听证通知书;
(二)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三)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被征收人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二)可委托1至2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三)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质疑,要求作出解释并质证的权利;
(四)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进行听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可报名登记参加听证会,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日。
被征收人需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在公告期内到公告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登记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作为被征收人代表全部参加听证。登记人数超过15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15人作为被征收人代表参加听证。被征收人没有登记要求参加听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被征收人中抽签确定15人作为被征收人代表参加听证。
被征收人代表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向听证参与人员发出听证通知书,并以公告的方式,将听证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听证庭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进行公布。
第九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被征收人代表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被征收人代表申请回避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听证参与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被征收人代表要求延期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听证参与人在听证会召开规定时间未到场参加听证,超过30分钟的或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与人的身份,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庭的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交代听证纪律;
(四)听证参与人发表意见、提出证据、说明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六)听证参与人发表结论性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参与人审核听证笔录、签字。
听证参与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委托代理文书交付听证庭。
听证参与人拒绝在听证笔录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二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听证参与人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参与人发表的意见;
(五)有关部门的代表、公众代表的意见;
(六)听证参与人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将听证参与人特别是被征收人代表的意见汇总,并报送拟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日期为工作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