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0〕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旧区改造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是改善广大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重要途径,是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提高市民群众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召开的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发展目标,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契机,转变发展方式,切实改善民生,积极探索适合特大型城市发展规律的旧区改造机制,突出旧区改造公益性性质,把解决群众的居住困难作为旧区改造的根本目的,重点加快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使市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旧区改造涉及面广、公益性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引导的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二)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改造。旧区改造要把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重要目标。确定改造地块和制订补偿安置方案,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三)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旧区改造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尽力而为,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从居住条件最困难、安全隐患最严重、群众要求最迫切的地块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四)坚持“拆、改、留”并举。旧区改造要严格界定改造范围,防止大拆大建。要坚持保护与改造相结合,宜拆则拆,宜修则修,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对规划保留的建筑,可通过综合整治,提高居住质量,完善使用功能。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2010-2012年:中心城区完成约240万平方米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继续开展旧住房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历史建筑和风貌保护街区保护性改造和整治。
“十二五”期间:中心城区完成约350万平方米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其中,长宁、卢湾、静安、徐汇等区基本完成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
郊区城镇地区应当对房屋结构差、安全隐患多、公共配套设施不全的危旧房实施改造。
四、政策和措施
(一)实行以土地储备为主的改造方式。对杨浦、闸北、虹口、黄浦、普陀等区的重点旧区改造推进项目,采取市、区合作土地储备的方式进行改造。
(二)积极推进旧区改造新机制
1.积极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居民意见工作。列入本市旧区改造规划范围内需要实施房屋拆迁的土地储备地块,应当在改造前征询居民意见,充分尊重居民群众意愿,在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2.完善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对新批准的房屋拆迁项目,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价格补贴确定。拆迁旧式里弄房屋、简屋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可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对按照补偿标准安置后居住仍然困难的动迁居民,根据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可申请住房保障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3.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在旧区改造房屋拆迁过程中,全面实行公示制度,做到拆迁过程全透明,安置结果全公开,保持政策前后一致,确保“依法拆迁”和“阳光拆迁”。要继续加强房屋拆迁公司管理,开展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设立市、区两级政府旧区改造专项基金。2010至2015年,市、区两级政府通过统筹土地出让收入、公有住房出售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款、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等方式,分别设立市、区旧区改造专项基金。旧区改造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市级基金重点支持杨浦、闸北、虹口、普陀、黄浦等区的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旧改地块改造。
(四)加快推进动迁安置房建设。制订本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2008至2012年,建设供应约30万套动迁安置房用于旧区改造、重大工程建设等居民动迁安置。中心城区各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挖掘潜力,建设本区域就近动迁安置房,提供动迁居民多元选择安置。
旧区改造动迁安置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的旧区改造动迁安置房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市政府批准的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大基地,由所在区承担的外围市政道路、公交枢纽、给排水等项目,由市有关部门会同人口导出区研究相应的配套支持政策。
(五)鼓励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对旧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旧区改造,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支持。
(六)试行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本市公积金结余资金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情况下,现阶段,可贷款支持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就近动迁安置房建设。
(七)加快处置旧区改造停滞地块。对已出让多年、尚未启动或部分启动又停滞的旧区改造地块,按照“政府主导、依法合规”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限期开发单位启动改造,由其承诺完成时间。对没有按时启动的地块,所在区政府应当与受让人商定土地使用权收回或依法启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
(八)积极开展旧住房综合改造。通过对旧住房成套改造、综合整治、平改坡以及拆除重建等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地改善居民群众住房条件和环境质量。相关区应当编制完善历史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明确保留方式和用途,并积极开展保护性整治和改造。
(九)开展郊区城镇旧区改造。郊区城镇应当进行旧住房调查统计,摸清危旧房的数量和分布。有条件的区应当选择集中成片、群众要求改造呼声高的危旧房进行改造。
五、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区政府是旧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各区要把旧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主要领导对口联系重点推进项目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机构,健全机制,确保本地区旧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旧区改造统筹协调,强化服务指导,落实好各项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规划计划。各区应当编制旧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各区旧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市旧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资金计划、房源供应计划,加强计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旧区改造有序推进。
(三)鼓励各方参与。在旧区改造过程中,旧区改造、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律师、社会公信人士和居民代表,和民政、信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街道,共同参与和监督旧区改造房屋拆迁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旧区改造工作的宣传,帮助有关单位和市民群众正确解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旧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让市民群众及时了解旧区改造的实际情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