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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沪府办〔2014〕10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

  上海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中关于“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的要求,为顺利推进上海市旧区改造工作,确保上海市旧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按时偿还专项贷款本息,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贷款,是指市政府指定的相关市级平台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银行申请的旧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

  第三条专项贷款的支持范围限于本市纳入全国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制与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在现有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基础上,确定由市建设管理委牵头,成立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小组”),市建设管理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上海银监局、相关区政府和市政府指定的相关市级平台公司为成员单位,开展本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工作,包括承担相关贷款项目认定,指导和协调相关项目实施、资金监管等。必要时,可请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

  第五条市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为:

  (一)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市工作小组总体协调和沟通工作;牵头对申请纳入旧区改造专项贷款范围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出具书面文件;牵头研究涉及旧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有关政策;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与市级平台公司签订《委托实施框架协议》,代表市政府就具体项目与相关区政府和市级平台公司签订《委托实施协议》。

  (二)市发展改革委依权限出具相关批复文件,指导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相关工作;参与对申请纳入旧区改造专项贷款范围的项目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对市级国有土地出让金进行统筹安排;负责旧区改造专项贷款市级部分的偿还资金安排;参与研究涉及旧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有关政策。

  (三)市财政局根据政府性债务规模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对申请纳入旧区改造专项贷款范围的项目进行审核;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纳入旧区改造专项贷款范围内项目的资金保障工作;负责对各区政府性债务控制、监督和统筹平衡;参与研究涉及旧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有关政策。

  (四)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参与对申请纳入旧区改造专项贷款范围的项目进行审核;做好相关项目涉及的土地规划、征收补偿、出让等管理工作;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财务监理工作;牵头市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小组对纳入旧区改造专项贷款范围的项目成本进行认定;参与研究涉及旧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有关政策。

  (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参与对申请纳入旧区改造专项贷款范围的项目进行审核;做好相关项目的房屋征收等管理工作;参与研究涉及旧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有关政策。

  (六)上海银监局负责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研究涉及旧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有关政策。

  (七)相关区政府负责本区涉及旧区改造专项贷款相关管理工作;向市工作小组提出本区拟纳入旧区改造专项贷款范围的项目申请;与市建设管理委、市级平台公司就经认定的本区旧区改造具体项目,签署《委托实施协议》;统筹平衡资金,确保本区承担的旧区改造专项贷款按时还本付息;按照相关规定,对纳入旧区改造专项贷款范围的本区项目成本进行控制和监管。

  (八)市级平台公司按照市政府的授权,作为承接本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的市级平台公司,负责纳入本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范围的项目的统贷业务。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市建设管理委签署《委托实施框架协议》;对经市工作小组认定的旧区改造项目,与市建设管理委、相关区政府签署《委托实施协议》,与有关银行办理专项贷款相关事项;负责相关贷款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

  第六条项目所在区政府负责向市工作小组提出项目纳入专项贷款范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纳入全国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文件;

  (二)项目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

  (三)项目资金平衡方案(需制定详细的资金平衡方案,包括融资规模、贷款期限、分年还款计划、保障措施等);

  (四)区债务规模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的文件;

  (五)市工作小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市工作小组对区政府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包括:

  (一)申报项目资金平衡方案的可行性;

  (二)相关区政府性债务规模及债务风险情况;

  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建设管理委出具认定文件。

  第八条市建设管理委、项目所在区政府与市级平台公司,就经市工作小组审核认定的项目,签署《委托实施协议》。

  第九条市级平台公司向有关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及项目授信审批所需材料。

  第十条承办银行完成内部授信审批后,市级平台公司与有关银行就具体项目签署《借款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十一条项目资本金由市政府、项目所在区政府分别负责安排,确保资本金市、区两级按照比例同步到位。

  第四章贷款使用

  第十二条各相关单位应提前做好资金计划,做好旧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使用监督与管理工作。

  (一)项目实施主体于每月15日前,向市级平台公司提交下月资金使用计划。

  (二)市级平台公司汇总各具体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于每月20日前,向有关银行提出用款申请。

  (三)有关银行优先安排贷款额度,并将贷款发放至市级平台公司。

  (四)市级平台公司在贷款到账后,及时将贷款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按项目进度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市级平台公司、项目实施主体应接受承办银行对项目资本金和专项贷款资金的封闭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市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小组负责对相关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市政府颁布的相关成本认定办法,对具体项目进行成本认定。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五条市级平台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及有关银行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一)有关银行于还本付息日前20日,将还本付息通知书送达市级平台公司;

  (二)市财政局及项目所在区财政局于还本付息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拨付到市级平台公司。

  第十六条项目所在区政府安排还本付息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市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解决。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旧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跟踪问责和风险防范机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市级平台公司、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旧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的管理工作,定期对账。

  第十九条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市级平台公司、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资料建档,建立相关工作及信贷资料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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