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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管理和房地产登记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3〕7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管理和房地产登记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管理和房地产登记的若干规定》(沪府办发〔2011〕46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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