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4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0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9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