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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以治理“大棚房”为重点进一步加强 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以治理“大棚房”为重点进一步加强
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以设施农业为代表的现代都市型农业,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业设施规模的扩大和形式的多样化,一些不法企业和人员假借农业设施之名,擅自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等,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严格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杜绝农业设施非农化等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确保农地农用,促进我市农业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厘清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完善分工合作,形成工作联动机制;要推进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实现压力传导,压实属地责任,实现日常监管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农业设施建设要严格落实用途管制,不得改变农业属性;要坚决打击“大棚房”等假借发展农业设施之名,擅自或变相将农业设施用于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及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监管制度,细化监管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多角度、全方位、全过程对农业设施进行严格管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三)整合资金,统筹管理。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要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统筹整合到位前,对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设施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发放扶持资金前应函告同级农业和国土部门。
(四)管促结合,健康发展。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要求,统筹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积极保障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田园综合体、产业园区等农业项目落地。
二、规范农业设施监管
(一)明确农业设施监管范围。本通知所称农业设施包括:一是《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规定的农业设施(含种植、畜牧、水产等农业设施);二是未达到7号文件规定的最小备案条件但实际用途为农业的各类农业设施(含种植、畜牧、水产等农业设施);三是用于农业用途的日光温室。
(二)严格农业设施备案和管理。本通知中涉及的农业设施,不论规模大小,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其中,达到7号文件规定的最小备案条件的,要严格履行备案程序;其他农业设施,必须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纳入管理范围,其生产看护房用地面积应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单层,小于15平方米)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联合建立全市农业设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及时掌握农业设施的备案、建设、经营及财政扶持资金发放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厘清监管职责分工
(一)市级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1.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牵头负责全市农业设施监管工作;负责监管平台的综合管理和维护;每年对全市农业设施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督促指导区国土、农业部门做好抽查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后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解决。
2.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将本部门掌握的农业设施项目情况及时告知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对其中涉及发放财政扶持资金的,要提前函告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指导区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3.市市场监管委依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二)有农业的区负责具体监管工作。
1.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业设施的监管主体,负责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农业设施的监管,每半年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农业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整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本辖区全部农业设施纳入监管平台统一进行管理,并负责信息录入工作。对其中达到7号文件规定的最小备案条件的,要督促经营者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其他农业设施,要督促经营者作出不改变农业用途的书面承诺;监督经营者按照备案的方案或承诺的用途实施建设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定期对本辖区农业设施进行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在监管平台中更新信息。对发现的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等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并报告区国土、农业部门;对拒不改正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7号文件的规定及时组织整改。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是本村土地的直接管理者,要进一步树立守土有责的观念,严格保护本村的每一寸土地。要主动与本村农业设施经营者签订不改变农业用途的承诺书,涉及经营者再次流转土地的,还要与流转双方签订三方协议,确保农业用途不改变。要对本村的农业设施随时进行检查,发现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的,要主动与经营者终止用地协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区国土、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联合检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每半年对农业设施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等违法违规问题,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国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区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参照市级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工作,配合区国土、农业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农业设施进行处置。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建立“双压实”机制。将农业设施的监管责任压实到村,监管任务压实到人。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村委会签订农业设施监管责任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和村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农业设施的监管责任人。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镇一村一册,一棚一户一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本辖区全部农业设施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逐棚逐户建立档案台账,并将有关信息全部纳入监管平台,实施动态更新。
(三)建立“零报告”制度。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农业设施的检查,并建立“零报告”制度。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每月报送农业设施改变用途问题及整改情况,无违法违规情况的也需进行“零报告”。同时,各有农业的区要相应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定期“零报告”制度,确保层层落实。
(四)建立考评问责机制。加大对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设施监管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属地农业设施管理混乱、违法违规问题多发的地区,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问责。
(五)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农业设施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主体的实时监管,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项目验收前,发现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停止项目建设并要求退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六)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国土、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并实现信息共享。对农业设施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协商研究解决。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农业设施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七)建立宣传工作制度。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国土、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设施管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农业设施集中区域设立禁止违法违规建设销售“大棚房”、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的警示牌和宣传标语,发挥震慑作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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