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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ZJSP01 - 2018 - 0029
   
   
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政办发〔20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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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深
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撬动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
革迭代升级,增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百姓受益的体制
机制新优势,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
“标准地”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8 年底前,各设区市所辖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
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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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新批工业用地不低于30% 按照“标准地”
制度供地,以“标准地”制度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开工前审批
最多100 天;2019 年在上述重点区域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
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
二、重点任务
(一)完成“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乡规划前提下,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省级以上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小镇等
重点区域,全面完成区域能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防洪影响评价、
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区域压覆重要矿
产资源评估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各地根据区域有关评
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探索逐步扩
大区域有关评估覆盖面。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
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
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制订发布全省新增工业
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研究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各市、
县(市、区)要按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根据产业
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提高标准,细化行业分
类,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明确当地新增工业项目
“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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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
保厅、省建设厅、浙江省税务局、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明确“标准地”出让承诺履约要求。各地新增工业项目
“标准地”出让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地块所在区域的相关控制性指
标,提前明确具体标准和操作导引,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出让公
告。探索创新工业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
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各地要制订完善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
核及不动产登记办理等具体办法。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要
同时与有关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标准地”
投资建设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责任单
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推进“标准地”与代办制、承诺制等改革联动。发展改革部
门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
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相关部门可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
程代办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
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对照清
单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鼓励有
条件的地区建立“标准地”与“多规合一”改革联动机制。(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建立“标准地”全过程监管体系。有关部门要按照一般
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100 天的要求,全面压缩全流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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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时间。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
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协同监管,按约
定予以奖惩。项目正常运营后,转为按“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管
理。开展“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监管试点,探索建立“标准
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
合惩戒。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
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
政策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
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浙江省税务局、
省能源局等,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探索“标准地”改革扩面。鼓励各地对已取得工业用地
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
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探
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延伸。(责任单位:省
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
设厅、省商务厅、浙江省税务局、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建立“标准地”标准化体系。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
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
引、协议文本等标准,规范“标准地”出让环节。(责任单位:省质
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标准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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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加
强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
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各市、县(市、
区)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
制,上下联动,细化工作措施,合力推进改革。
(二)强化督查考核。对“标准地”改革工作实行节点管控、倒
排时间、挂图作战。根据以“最多跑一次”改革撬动重点领域改革
的要求,将“标准地”改革纳入对各地、省级有关部门改革实绩等
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开工前审批最多
100 天。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要负责日常督促指导,对各
地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地情况进行考核。对推进成效显著
的给予激励,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
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认真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7 月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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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监委,省
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 年7 月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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