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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力度,紧紧围绕“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着力推动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着力规范行政行为,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着力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解决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2稳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积极开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深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加快中心镇建设,推进强镇扩权,依法赋予中心镇相应的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综合执法,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提高基层执法能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坚决纠正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等行为。
  3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着力提高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与管理。健全社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探索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深入实施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加强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建设。加强对流动人口、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健全社会治安、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公共安全体系。加快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数据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共享。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管理、引导和培育,完善和落实设立登记、备案等管理和服务制度。完善信息网络管理,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建立有序竞争和多元参与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完善公共服务项目特许经营机制和民间投资公共服务的财政资助机制。
  4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推进市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继续开展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改革。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健全投资项目联动审批机制,推广行政审批服务全程代理制。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信息服务平台、便民服务网络平台,积极推行网上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积极探索民主协商、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重视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5合理安排政府立法项目。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必要可行的原则,科学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更加注重现行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更加注重实施性和特有性立法,更加注重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抓好发展海洋经济、循环经济、服务业以及促进科技进步、节约资源能源、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围绕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抓好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加强群众权益保障、维护公共安全、应对突发事件、规范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抓好强化城乡环境监管、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完善水资源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水土保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围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抓好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行政监督、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6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公开向社会征集政府立法项目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立法草案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和网上登载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探索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委托立法课题研究、立法草案起草等形式,充分发挥专家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健全和落实立法项目可行性研究制度,凡是要求列入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事先组织课题研究和草案起草,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加强立法指导、协调和沟通,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加强与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沟通,注重听取其意见和建议。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7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逐步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8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重点防止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以及地方或者行业保护等内容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方法,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办理。加大规范性文件纠错力度,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机关要依法及时予以撤销或者改变,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9落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坚持立改废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清理一次,对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积极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完善制度、改进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单位予以落实。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0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科学、合理界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决策范围。对属于重大决策范围的事项,必须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对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事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有重大分歧或者依法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对专业性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11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以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为重点,实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12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指标考核等方式,及时掌握决策执行情况、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据此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3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健全执法调查和取证规则,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做到职责分明、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建立健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集体讨论决定、案例指导、行政决定公开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加强执法协作。
  14切实规范行政裁量权。深入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平等对待、教育与处罚并重、过罚相当的原则,合理设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逐步推行行政执法说理性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最终选择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积极探索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裁量权规范化工作。
  1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加强行政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16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职权、事项、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建立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启动监督程序。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执法责任不明确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7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加快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落实调解责任。对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权属、土地承包、公共安全事故、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主动进行调解。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的衔接与互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18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建立健全信访与行政复议相互衔接、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要坚决纠正。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调解、和解机制,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坚持有错必纠,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协作机制,对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19强化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与法院预防化解行政争议联席会议、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复议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中反映的共性问题、疑难问题。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对司法建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并反馈。
  七、强化行政监督与问责
  20深化政务公开。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社会监督创造便利条件。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和执行、公共资源配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拆迁安置、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管理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依法及时予以答复、提供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大力推进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要规范和监督所有面向基层服务的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21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按规定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自觉接受、积极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沟通,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收到群众对行政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依照职权进行调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要指定专门机构收集分析舆情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涉及行政行为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2加强行政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行政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监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专项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有权机关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23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监察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直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24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宪法和法律意识,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不断提高与依法行政和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素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按照规定做好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任职前的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识的测试,加大测试比重,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识考试。
  25健全公务员学法长效机制。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定期安排专题法制讲座、政府学习会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等形式,学习依法行政、重要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26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纲要》、《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规定,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班子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统计部门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对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开展舆情民意的分析研判,为改进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27加强行政执法经费的财政保障。行政执法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行政管理职能有效行使,不得自筹和变相自筹。认真贯彻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分类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防止和纠正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要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使用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8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纲要》和《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规格、人员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保障法制机构依法履行政府立法、行政复议、执法监督等法定职能,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各市、县要重视乡镇法制工作,落实工作人员,明确相应责任,切实做好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加强以法制机构为依托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探索实行政府法律顾问专职人员聘任制。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加强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提高收集、整理、分析依法行政相关基础信息的能力和水平。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29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完善政府法治宣传机制,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典型经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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