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政办发〔2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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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支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缩小我省民族乡(镇)、民族村(以下统称民族乡村)
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推动我省民族乡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
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
民族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9 号)和《浙江省少数民族权
益保障条例》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民族乡村加快
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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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和省第十四次党代
会、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
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更加注重发
展经济与改善民生相结合、释放政策动力与激发内生动力相结合、
推动改革创新与对内对外开放相结合,着力解决制约民族乡村发
展的薄弱环节,切实提高发展的协同性、整体性,共同推动我省民
族乡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争取到2020 年,全省少数民族农户人均可
支配收入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且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
收入超过1. 5 万元;民族地区全面消除年收入10 万元以下集体经
济薄弱村;民族乡村的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
本民生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努力
把民族乡村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生
态优美、风情浓郁的美丽乡村。
二、加大财政资金帮扶力度
(一)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每年安排每个民族乡
(镇)200 万元少数民族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给予支持,纳入省与市县年均衡性转移支付结算。优化少数民族
发展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被国家民委评为中国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民族村奖励100 万元,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中列支。
(二)加大对口帮扶力度。进一步完善结对关系,18 个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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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县(市、区)每年给予结对的民族乡(镇)帮扶资金不少于80 万
元;28 个省级单位每年为结对的民族乡(镇)办1 至2 件实事,并
在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进一步支持。结对帮扶期限为
2018—2022 年。
(三)健全主体责任体系。民族乡村所在的市、县(市、区)政
府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制订具体的支持政策与措施,推进民族乡
村加快发展。民族乡(镇)所在设区市政府每年对每个民族乡
(镇)的帮扶资金不少于50 万元;民族乡(镇)所在县(市、区)政府
要加强对民族乡(镇)的帮扶。对列入浙江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示范单位培育名录的民族村,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一定
的支持资金。
三、支持基础设施和特色村镇建设
(一)支持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省级有关单位在安排资
源保护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时,要优先支持民族乡村的项目
建设,改善其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对政
府出资的农村公路、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小流域综合治理、林业工
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不得要求民族乡(镇)政府配套资金。省农
办等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民族村建设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
点村和一般村。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民族地区特色小镇培育创
建工作的指导,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创建名单。省建设厅要指导
民族乡村加强规划,积极申报传统村落,建设美丽宜居示范村和历
史文化名镇名村。省交通运输厅要重点支持列入省级旅游风情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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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和省级休闲旅游示范村培育名录的少数民族乡村交通基础设施
建设。省林业厅要积极支持民族乡村培育森林特色小镇、森林人
家特色村。省商务厅要重点支持民族乡村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
设,支持有条件的民族乡(镇)建设现代商贸特色镇。
(二)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省农办、省民宗委、省财
政厅、省建设厅、省旅游局等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加
强对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十三五”期间,力争
60 个左右的民族村建设成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5 个以上民
族村培育成为省级休闲旅游示范村,20 个左右的民族村打造成为
乡村A 级景区,3 个以上民族乡(镇)培育成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
省农办、省民宗委、省旅游局等要加强对民族乡村精品民宿、农家
乐综合体建设的指导,推动民族乡村旅游事业发展。
四、支持特色产业和生态建设
(一)扶持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民
族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推动民族乡村山海协作工程建设,指导
民族乡村积极打造生态旅游和休闲养生基地。省经信委要积极支
持民族乡村建设农业信息化示范项目、发展智慧农业,支持有条件
的民族乡村发展中草药产业。省民宗委要加强对民族乡村特色产
业发展的指导,推动建设一批绿色经济特色园区、现代农业示范项
目、来料加工和民族工艺品生产基地以及民族特色产品知名品牌
等。省人力社保厅要积极帮扶民族乡村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对创
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特色产业、电子商务创业的支持指导。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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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省民宗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要切实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
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财政、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要加强对民族乡村农(林、渔)业产
业发展的项目和资金支持,并在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中国义乌国
际森林产品博览会、浙江农业博览会等展会中对民族乡村特色产
业的布展提供优惠。省旅游局要积极组织少数民族特色旅游商品
参加中国民族特色旅游商品大赛,推荐优秀民族商品参加中国民
族旅游商品博览会。
(二)支持民族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省环保厅要支持民族地
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优先安排民族乡村环境整治项目和
资金,协助民族乡村争取生态环保项目的国家和省优惠政策。省
农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要加强对民族乡村在
污染土壤防治、水环境治理等项目和资金上的支持。
五、支持社会事业发展
(一)推动民族文化繁荣。省文化厅、省民宗委要加快推动民
族乡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 年,18 个民族乡(镇)全部
建成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高标准文化站,所有中心村的民族村建
成具有一定民族特色的文化礼堂。省民宗委、省文化厅、省旅游局
要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庆祝活动的指导与支持,把民族乡村
畲族“三月三”节庆办成富有民族特色的品牌活动。省民宗委、省
文化厅、省体育局要重视民族地区中小学校民族文化体育工作,加
强民族体育基地建设,广泛开展民族体育活动,重视民族乡村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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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人才的培养。省民宗委、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要加
强民族乡村古村落古建筑、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人的保护与传承。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民宗委要支持民族乡村农家书屋提档升级。
(二)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省财政在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通过因素分配,加强对少数民族聚集乡村
民族教育的支持。省教育厅要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第四轮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2016〕33 号)要求,加大对民族乡村教师的结对帮扶;继续实施高
校毕业生就业关怀计划,对民族乡村少数民族困难学生实行一对
一指导帮扶,加强就业服务;继续实施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
策。
(三)支持民族地区科技、卫生计生、社会保障等事业发展。
省科技厅要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18 个民族乡(镇)全覆盖,对民
族乡(镇)申报的省科技专项项目予以支持。省卫生计生委要完
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确保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
省财政加大力度,支持民族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乡、
村两级卫生医疗服务体系。省人力社保厅要指导民族乡村被征地
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支持民族乡村
“大社保”体系建设。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要把少数民族干
部队伍的培养纳入各级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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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的培养。省人力社保厅要落实人才结对工程,每年有计划选
拔优秀民族乡(镇)干部到省级单位挂职。省民宗委、省人力社保
厅等要加强对民族乡(镇)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每年安排一定
比例的民族工作干部参加省级基层公务员培训班。县级以上人力
社保部门在招录民族乡(镇)工作人员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位
用于本地区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公民,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适当
照顾。
(二)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省农办要加强民
族乡村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深入实施千万农民素
质提升工程。省经信委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商管理研
修班、成长型企业研修班时,要考虑民族乡村企业发展需求,吸纳
相关人员参加。省人力社保厅要对民族乡村上报的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研修班等项目予以支持,实施技能人才智力帮扶工程。
七、支持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乡村发展
支持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宁县)加快发展特色产业,
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坚定不移走绿色生态发展之路。对景宁县所
辖的4 个镇、15 个乡,省财政每年各安排200 万元少数民族财政转
移支付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纳入省与市县年均衡
性转移支付结算。省级有关单位要支持景宁县加强交通、水利、美
丽乡村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景宁县生态工业发展和产业发展平
台建设,增强发展后劲;支持景宁县发展高山生态农业,推进农业
生态化、标准化、品牌化、电商化;支持景宁县挖掘和发展畲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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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加大对外品牌宣传,增强景宁县旅游竞争力。
八、加强工作督查
民族乡村所在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
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问题。经济发达县(市、区)要切实提高
认识,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积极主动做好帮扶和
共享发展工作。省级有关单位要加强民族乡村发展支持政策的落
实。省民宗委要积极发挥监督、协调和指导作用,加强督促检查,
切实推动民族乡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附件:1 省级单位与民族乡(镇)结对帮扶名单
2 经济发达县(市、区)与民族乡(镇)结对帮扶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2 月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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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省级单位与民族乡(镇)
结对帮扶名单
1 桐庐县莪山畲族乡(省环保厅、省文化厅)
2 文成县西坑畲族镇(省财政厅)
3 文成县周山畲族乡(省国土资源厅)
4 平阳县青街畲族乡(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5 泰顺县司前畲族镇(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
6 泰顺县竹里畲族乡(省林业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7 苍南县岱岭畲族乡(省教育厅)
8 苍南县凤阳畲族乡(省交通运输厅)
9 兰溪市水亭畲族乡(省民宗委、省经信委)
10 武义县柳城畲族镇(省科技厅、省水利厅)
11 龙游县沐尘畲族乡(省商务厅)
12 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省建设厅、省体育局)
13 丽水市莲都区丽新畲族乡(省农业厅)
14 龙泉市竹篛畲族乡(省农办、省法制办)
15 云和县雾溪畲族乡(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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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云和县安溪畲族乡(省人力社保厅)
17 遂昌县三仁畲族乡(省质监局、省旅游局)
18 松阳县板桥畲族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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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经济发达县(市、区)与民族乡(镇)
结对帮扶名单
1 桐庐县莪山畲族乡(长兴县)
2 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杭州市余杭区)
3 文成县周山畲族乡(余姚市)
4 平阳县青街畲族乡(杭州市萧山区)
5 泰顺县司前畲族镇(乐清市)
6 泰顺县竹里畲族乡(绍兴市柯桥区)
7 苍南县岱岭畲族乡(温岭市)
8 苍南县凤阳畲族乡(瑞安市)
9 兰溪市水亭畲族乡(义乌市)
10 武义县柳城畲族镇(海宁市)
11 龙游县沐尘畲族乡(诸暨市)
12 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桐乡市)
13 丽水市莲都区丽新畲族乡(平湖市)
14 龙泉市竹篛畲族乡(杭州市富阳区)
15 云和县雾溪畲族乡(玉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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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云和县安溪畲族乡(宁波市鄞州区)
17 遂昌县三仁畲族乡(慈溪市)
18 松阳县板桥畲族乡(绍兴市上虞区)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监委,省
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 年2 月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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