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函〔2017〕43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丽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丽政〔2015〕
55 号)收悉。经省政府第81 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 年)》(以下
简称《总体规划》)。
二、《总体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四个全
面”战略布局为统领, 以“八八战略”为总纲, 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
就是金山银山”之路, 努力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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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竞争力, 将丽水市建设成为国际生态旅游城市、国家生态文明
先行示范区、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和浙西南中心城市。
三、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
区范围内, 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空间管控, 强化
对所辖县(市)和重点镇的规划引导,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
城乡一体化。进一步加强与温州、金华等周边城市的协调合作, 提
升“秀山丽水、养生福地、长寿之乡”的区域地位。
四、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规划2030 年市域总人口315 万
人, 其中城镇常住人口242 万人;中心城市常住人口70 万人。中
心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87. 5 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先规
划、后建设的原则, 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
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
五、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按照“一心两轴、四区四级”的市域
空间结构, 推进城镇体系结构优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以瓯江(南
明湖)为轴线形成“一江双城三片”的空间结构。中心城市坚持
“青山画城、绿水兴城、文化荣城”的特色发展理念, 形成“北居中
闲南工”的空间功能布局。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严格控制
新增建设用地, 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 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
间资源,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
田。
六、完善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按照城
乡统筹、集约利用、适度超前、有效整合的要求, 加快推进交通、供
排水、水利、能源、通信、环保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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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 加
快教育、卫生、文体、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高度重视城
市防灾减灾工作, 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
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七、加强空间管制。按照打造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
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 落实适建区、限建区、禁建区和
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的空间管制措施,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水
源保护区、生态绿地和历史文化遗产。要预留和控制好交通廊道、
高压电力廊道等区域性基础设施通道。
八、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总体规划》是丽水市城市发展、
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
合《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明确实施
《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
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要加强公
众和社会监督, 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随意改变《总体规划》, 确需修改的, 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 年5 月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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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 省农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
经信委, 省民宗委, 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 省建设
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文化厅, 省
卫生计生委, 省旅游局, 省人防办, 省能源局, 省文物局, 省电力
公司, 杭州铁路办事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 年5 月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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