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洞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温州市洞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温政〔2015〕3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温州市洞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温州市洞头区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2020年,温州市洞头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434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274公顷,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00公顷。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原则同意到2020年温州市洞头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8489公顷以内(未包含现状土地外的46公顷建设用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200公顷以内。原则同意温州市洞头区中心城区(包括北岙街道)规划范围为3189平方公里,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范围为881平方公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56公顷以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636公顷以内。
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温州市洞头区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及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探索以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到2020年,温州市洞头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4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237平方米以内。
五、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温州市洞头区要认真做好与土地调查数据的衔接,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改变已建成标准农田的用途。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用地,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六、合理优化国土空间。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和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三道红线,坚持生态和资源保护优先,严防城市建设无序扩展,打造“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国土利用空间格局。
七、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温州市洞头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在温州市洞头区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你市要督促温州市洞头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认真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确保目标实现;要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展开宣传,增强公众的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接受社会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