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决策部署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以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为原则,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信息资源整合,健全相关制度,强化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统一”,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不动产登记体系。2015年底前,各市、县(市、区)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省级制订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2016年底前,各市、县(市、区)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料整合工作,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基本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体系;2017年底前,全省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省市县之间互联共享,并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关键。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工作衔接、有利于方便群众”的原则,制订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方案,将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厘清不动产登记、交易、审批管理的职责边界,明确职责分工,避免职责交叉,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整合工作自2014年起,通过5年过渡期予以完成。
(二)尽快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摸清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业务开展等情况,及时整合归并原来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将各相关部门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人员调整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确保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做好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及时制订周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明确移交资料的范围、方式、时间等要求,并指派专人负责,确保不动产登记资料不遗失、不损坏。
(三)合理安排不动产登记工作场所。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平台等资源,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不动产登记工作场所,如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窗口、落实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场地等,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站式”服务、不动产登记档案统一管理,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
(四)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认真梳理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流转、登记、纠纷调处等政策规定和业务流程。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项制度;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订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依法、有序、规范运行。
(五)有序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整合。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整合各有关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方式,有序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整合,优化工作流程,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横向和纵向的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依法公开查询,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物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要求,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研究协调,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省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履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监督指导职责;省编委办要加强对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归并工作的监督指导;其他省级有关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协同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加强工作衔接。各地要在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基础上,及时制订详细、周密的业务交接计划,有序开展业务交接工作,坚决杜绝不动产登记业务中断、登记秩序混乱、造成群众办事不便等问题产生,确保工作无缝对接。要做好新老证书衔接,实施统一登记前已经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今后通过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逐步替换,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权利人更换证书;对实施统一登记后申请登记的,统一发放新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在5年过渡期后交接。
(三)加强信息共享与宣传引导。加快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有关部门在不动产审批、交易、流转、登记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对能够共享的资料,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将当地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申请登记的地点和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要求等告知群众,做到家喻户晓,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