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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要求,认真做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总体良好,有效地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计划执行不够重视、“项目等土地指标”、“土地指标等项目”等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省国土资源厅已向各地下达2008年新增建设用地分配计划指标,为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更好地推动新增建设用地的及时合理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建立、健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与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相挂钩的机制,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结果作为省分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鼓励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从今年起,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上的权重每年提高5%,对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高的地区,在用地指标分配上给予倾斜,对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低的地区,相应减少用地指标。各地要认真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本地区土地使用效率和产出水平。
  二、认真做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落实工作
  省下达给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城镇村及工矿建设和省以下交通、能源和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保障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对地方经济有支撑作用的重大工业项目和民生项目,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下达后,各地要抓紧实施,科学、合理、及时安排,及早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并依法依程序报批用地,依法做好征地、安置等一系列工作,确保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有序推进、顺利实施。6月底前省下达给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未使用到60%以上的地方,原则上不得使用其他指标。省国土资源厅在第三季度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增或者减少下达给有关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地到10月底尚未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酌情统一调整安排使用。省国土资源厅在每年第一季度开展对各地上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对超计划批地、用地报批迟缓、粗放用地或者农用地转用后供地率低的,相应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认真做好省预留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使用工作
  省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和抢险救灾应急用地。省预留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指标由省统筹安排,用于保障已经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具体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总量控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使用,先上报先使用”的原则安排。已具备用地报批条件但当年不能安排用地指标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为下一年度预安排项目。省预留的抢险救灾应急用地指标用于抢险救灾用地和急需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级有关部门核实的受灾情况核拨相应的抢险救灾安置用地指标。抢险救灾安置用地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必须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省政府建立和完善省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协调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有关事宜;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省重大项目用地情况通报制度,推进省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省重大项目建设协调和推进工作,克服“重指标争取、轻政策处理;重本级项目、轻省重大项目”的倾向,积极推动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落实和报批工作,确保具备报批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早安排、早使用。要妥善处理有关标准农田易位、耕地占补平衡、林地占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等问题,确保依法依规用地。重大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由项目所在地负责落实,要确保补充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应由市、县(市、区)解决用地指标的省重点项目,各地要优先保障;对无特殊情况不安排用地指标的,省国土资源厅在次年相应核减该地区用地指标。
  四、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的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把建设用地计划执行工作作为推动本地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按照“严控总量、优化结构、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科学合理安排各行业新增建设用地,优化配置新增建设用地,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顺利实施,确保年度用地指标及时落实到位、用足用好。省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的动态管理,加强对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解安排的监督、指导和调控,合理把握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节奏,有序推进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工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共同推进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和指标使用工作,促进我省土地资源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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