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指村级集体,下同)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
农村集体“三资”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和集体土地、山林、滩涂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基层组织战斗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积极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行政村合并、撤村建居后,农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分配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集体“三资”处置滞后;重资金管理、轻资产资源管理问题比较突出;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到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农村经营管理队伍不稳、人员老化,不适应新形势下“三资”管理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着力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健全和落实“三资”管理制度,推进民主理财,强化监督,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着力构建“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运行高效、富有活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体系。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村经济合作社要及时申领或变更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建立社员名册,完善社员代表会议等各项制度,规范运行。行政村合并后要同步设置新的村经济合作社,做好集体资产融合和账户合并工作,实现“并村并账并心”。合并方案经民主程序决定后,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撤村建居后凡有农村集体“三资”的,都要因地制宜建立村经济合作社。
(二)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清查村集体所有的“三资”,做好台账,及时记载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相关程序和手续及时核销。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资源,应当登记承包和租赁单位、期限、金额等。农村集体土地要及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等,要按法律规定建立家庭承包经营登记簿。
(三)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指导各村制定具体规定。规范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要求,取消多余户头。村级各类收支要纳入村经济合作社账户统一核算。严禁村经济合作社为他人和组织担保,严禁村干部私自出借村集体资金。规范票据管理制度,村级收支都要应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和国家规定的票据。规范非生产性支出制度,实行村行政事务“零招待”和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度,严格控制干部固定补贴人数。任何单位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或要求捐款、赞助。健全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处置等,应按规定的金额或面积由村、乡镇(街道)、县(市、区)分级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大额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处置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结果经社员\\\\\\\(代表\\\\\\\)会议确认。
(四)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已建成村级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的,要积极拓展服务功能,增加管理模块,升级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将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录入管理系统,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实现实时监控。尚未建成的地方,要尽快启动建设,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直接建成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联网,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三级联网。逐步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信息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五)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继续落实并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结对帮扶、村企合作、山海协作等工作机制,大力扶持由村经济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由其实施建设的现代农业等项目。允许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申报政府有关发展现代农业等项目。探索将财政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转化为村集体股份的途径,为村集体创造新的经济来源。依托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或产权交易所,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逐步增加交易品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和其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处置的,原则上都要进入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公平交易,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积极实施“强村工程”,支持引导各地通过开发集体资源、盘活集体资产、经营集体资金,以租赁、入股等方式发展符合农村实际的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力争到“十二五”末消除集体经济年收入在万元以下的“空壳村”,5万元以下的集体经济薄弱村明显减少。
(六)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以城中村、园中村和经营性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为重点,扎实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和群众意愿整体推进。已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创新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机制,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尚未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方,要积极试点,并在试点基础上稳步推进。
(七)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把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切实加强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设。按照“讲正气、懂业务、会管理”的要求,着力提高农村经营管理队伍素质。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精神,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合理配备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人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将会计代理扩大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要将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村助理会计(报账员)管理。
四、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监督
(一)推行社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履行民主理财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工作和集体资产变动情况。要按照“公开时间及时按期、公开内容真实易懂、公开程序规范严格、公开形式灵活多样”的要求,通过公开栏、村级简报、有线电视、手机短信、触摸屏等多种形式,按季或按月逐笔详细公开村级财务,方便群众随时查询。
(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强化会计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村财务收支的审核,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和村级工程建设合同要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三)推进“万村审计”工程,强化审计监督。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重点围绕村级财务收支、土地征用补偿费、重大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兑现审计、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信访问题专项审计等,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三年一轮审”工作,促进审计经常化、制度化,防止农村集体“三资”流失。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通过审计、检查和信访、举报受理中,发现、查实违反村级财务和“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知识纳入对村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分级做好农村经营管理干部的培训。加强对乡镇(街道)代理会计、村助理会计(报账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由当地财政部门委托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素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