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5〕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一些地方安置工作滞后、拆迁户在外过渡时间长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已影响在外过渡户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为了加快解决城镇房屋拆迁安置问题,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期解决拆迁户的安置问题
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是维护拆迁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地一定要处理好城市建设与保障群众利益的关系,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重拆迁进度、轻拆迁安置落实”的做法,加快解决好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各地要对现有在外拆迁过渡户情况(包括拆迁过渡户的户数、在外过渡的时间、需要安置房面积等)进行全面排查,并按轻重缓急,制定详细的安置计划。当前,要重点解决在外过渡2年以上拆迁户的安置问题。具体目标是:2004年底已经在外过渡2年以上的拆迁户,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安置工作,其中在外过渡5年以上的拆迁户,2005年6月底前完成安置工作。为此,各地要根据上述目标,制定出安置计划,落实建设地块,确定建设方案,安置房已开工建设的要明确拆迁户安置房源的具体位置(某幢某套)和竣工交付时间。各地的落实情况,以市为单位汇总,于2005年2月底前报省建设厅。
二、研究落实拆迁安置措施
城镇房屋拆迁和安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一)加快安置用房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现有在外过渡户的情况,统筹安排安置房建设用地,对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规划审批、用地安排、建设手续等给予优先考虑。各级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在确保安置用房建设质量的同时,加快建设进度,尽早交付使用。 (二)加强拆迁项目审批,严格控制新增拆迁过渡户。各级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的要求,把好拆迁许可关。对未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对列入拆迁计划的项目,在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其安置房源落实情况,未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拆迁安置房的,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对现有在外过渡户较多的市、县(市、区),除必要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拆迁项目;凡超过回迁期限未能安置好拆迁户的,不得批准该拆迁人拆迁新的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并督促其尽快安置落实。要推行先建安置房、再实施拆迁的做法,严格控制新的拆迁过渡户产生。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安置动态。各地要建立在外过渡户安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安置进度(报告内容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对不能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或者拆迁信访突出的地方,省建设厅要从严控制该地区的年度拆迁计划,重点落实好在外过渡户的安置工作。超过过渡期尚不能提供安置用房的,各地要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增加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补助费。
三、切实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
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把责任落实到人。安置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要落实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拆迁安置工作。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各级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掌握情况,及时研究、协调拆迁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