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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

鞍山市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行洪安全,根据《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辽河长办〔2017〕2号)要求,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水安全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以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为导向,按照“广泛宣传、深入发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调查摸底、科学规划,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依法划界、合同确权、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要求,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造册登记、竖立界桩,建立河道档案,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道管理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河流划界工作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规划、设计审批文件等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河流划界工作应尊重历史,已经完成河流划界工作的,不再重新划定,已批复规划设计文件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河流划界工作应以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功能作用突出的河流为重点,优先实施重点河流及重点水库的划界工作。可同步开展确权工作。
4.河流划界工作要以强化河湖管理保护为主要目标,结合河流特性及土地利用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河流划界工作应既要有利于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生态安全,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实施阶段
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66条河流划界登记工作,设立界桩、界牌、公示牌和保护标志等,确定归属,确权办证,建立数字化档案。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9月25日至9月30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前期宣传动员、疏导、协调等准备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措施,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群众座谈会,开设宣传专栏,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法,向干部群众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高认识,消除分歧,为实施河道划界确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培训准备阶段(2018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
市水利部门邀请省、市相关专家对市、县两级河道划界确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水域及堤防建设现状的调查,详细制定本地区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技术标准、进度要求、工作计划和经费保障等。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划界确权物资准备工作,收集整理开展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形成的成果资料、近年来河道整治的详细资料及现状河道地形图等,确保河道划界确权工作顺利开展。
(三)划界确权试点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选取一个重点河段作为河道划界确权试点段,总结经验,为全面开展河道划界确权做好准备工作。
(四)划界登记阶段(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划界登记工作,形成划界确权工作成果。划界成果包括现场实物和划界文件,现场实物指验收合格的界桩、界牌、公示牌和保护标志等,划界文件指验收合格划界工作报告、移交证书、验收鉴定书、复核报告、政府批复文件等。划界成果由各地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五)确权颁证阶段(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河道管理范围进行详查,明确土地、建(构)筑权属,对所取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分类登记,形成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带状图,并建立划界确权工作档案。国土资源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
(六)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市水利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划界确权工作进行验收。
三、划界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和批复文件等明确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标准,或根据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节约利用土地等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划界、确权标准。
有堤防河道(含已有批准规划、设计文件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山丘区河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与山丘体交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无堤防的平原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道主槽岸坎两侧一定范围。
无堤防、无规划设计的河道,按照满足河道行洪和管理保护要求,根据自然岸坎线外延一定范围划定;有重点保护对象的,按其设防标准对应的洪水位划定。地级城市防洪标准一般为100年以上,县级城市一般为50年以上,其它城镇一般为20年以上,重点村庄(农田)为10年以上。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堤防临、背水面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1-5级堤防背水面护堤地宽度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执行,不足5级的堤防背水面护堤地参照5级堤防确定;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应同时满足堤防迎水面护堤地一般不得少于50米,堤防背水面护堤地一般不得少于20米要求。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按堤防背水面护堤地边界外延一定范围划定。具体范围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执行,其它堤防参照5级堤防确定。
水文测站、水闸、泵站等涉河工程设施管理与保护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审批文件等划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河道划界确权工作作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有效抓手,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长负责制,负责河道划界确权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要保证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可靠性,确保现状清楚、界限明晰、让群众信服。建立沟通指导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争议边界要及时协调解决。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水利局负责拟定全市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政策,对全市划界确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对全市划界确权工作进行验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对权属明确、无争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并将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址测绘成果提供给水利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河道管理范围内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各地区在河道划界确权工作中发生的肆意挑衅滋事、影响河道划界确权工作的违法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完成河道划界确权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文明示范村镇建设工作与河道划界确权工作相结合,指导各地区在生态文明示范村河道开展划界确权工作。
市交通委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公路用地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林地划界确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支持划界确权工作。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划界确权工作的资金投入,将河道划界确权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划界确权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督查考核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河道划界确权工作的督查考核,对工作安排不到位、领导不力、责任不清、推诿敷衍、质量较差、虚报、瞒报、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河道划界确权工作日常指导和监管,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问题,确保划界工作顺利进行。
 
 文件解读链接:关于《鞍山市河道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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