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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

白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六日

  
白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依法保护集体林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吉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白山集体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逐步完善配套改革措施,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森林资源增量、农民增收和林业增效的原则。
    2.坚持权益平等、让利于民的原则。改革过程中要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和依法依规的原则。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
    5.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原则。从资源底数、林价评估、改革方式、疑难问题解决到方案制定、资源流转收入分配等重要事项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二、改革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和宜林地。80年代从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划拨给社队经营的林地林木,目前由村集体使用管理的,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由乡(镇)林场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的,要积极探索改革思路,逐步落实经营主体。被非法侵占蚕食的集体林依法清理回收后,一并纳入改革范围。对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三、主要任务
    以明晰产权为核心,在保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或其它经营主体,同时在改革时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清理回收被非法侵占蚕食的集体林地。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的配套改革,巩固改革成果。
    (一)明晰产权。依法进行林权登记,签订林地承包(林木流转)合同,核(换)发林权证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的林地承包期为50年,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方式的林地承包期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相应缩短。
    1.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集体林的明晰产权工作,原则上实行均山均林,宜分则分,先分后联,先分后转,具体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1)家庭承包经营。只要资源条件和经营条件允许,就要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林地林木,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股份合作经营。对农民有要求继续实行集体经营管理或委托大户经营的山林,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落实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
    (3)有偿转让经营。对于不便实行以上两种方式的集体山林,可以将现有集体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方式,按照先村内、再村外的顺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凡实行有偿转让经营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由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协调。
    集体所有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可以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形式落实到户,确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为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允许留出少部分林地林木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留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村林地面积的10%。留用部分也要落实承包管护责任。
    2.对已经流转的集体林,本着尊重历史、更要尊重法律的原则,妥善处理。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签定合同程序不规范,大多数村民对部分条款有异议的,应完善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极其不合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显失公平的,应予以纠正或终止合同。
    3.实行山林管护经营承包的集体林,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资产,应当纳入林改范围。可以经过承包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充分考虑承包者经营投入及成果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合同,然后采取村民认可的改革方式落实经营主体,确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4.稳定自留山和“谁造谁有”政策不变。已划给农民的自留山,农民持有山林权证、现地四至清楚、合法经营的,稳定其林权,收回旧证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谁造谁有”和退耕还林造林政策不变。
    5.依法清理回收被非法侵占蚕食的集体所有的林地,在本次改革中可以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形式将林地使用权落实到户;进行植树造林并经新增成林验收合格后,核发林权证。
    (二)积极解决林权争议,为改革扫清障碍。解决林权争议要从解决矛盾的实际出发,涉及到地方国有的,用依法调处和民主协商相结合的办法,促使矛盾纠纷尽早解决;涉及到集体之间或个人之间,要积极协调引导纠纷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暂时不能解决的予以搁置,待林权争议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三)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在进行主体改革的同时,要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切实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建立林业综合服务中心,规范林木、林地流转,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
     四、实施步骤
     根据省政府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我市实际,应稳步推进全市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200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各县(市)区要试点先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人员培训(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2月29日)
    各县(市)区要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议,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板报等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法规、方法步骤和先进经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干部群众的疑虑,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要逐级举办培训班,进行林改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统一方法步骤,统一标准要求。市林改办在调查摸底工作着手开展之前要举办培训班,对负责集体林改工作的县级领导及县(市)区林改办工作骨干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切实掌握集体林改政策规定、工作程序、方法步骤、技术要求和解决林改难点问题的办法。县(市)区林改办要组织对本县(市)区各乡镇负责林改工作的乡镇领导和乡镇林改办工作骨干及外业调查、内业统计技术骨干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保证林改工作质量。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
    调查摸底工作要在2009年6月30日结束并完成统计汇总。调查摸底前先对农民采取林改形式的意愿进行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确定村的林改形式。根据林改形式区划勘界地块。要以森林资源档案和二类调查等为基础材料,现地核实林地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对林地面积、林木蓄积、立地条件等资源状况和森林经营状况、林木林地流转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按照“政策、程序、内容、方法、结果”五公开的要求,在村组内张榜公示调查结果。
    在调查摸底的过程中,要对非法侵占蚕食集体林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由县(市)区和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被非法侵占和蚕食的集体林地的清理回收。
    对进行林改的集体林地要逐块实测,确定相邻关系,现地进行边界确认并签定地块认定书。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集体林实际状况和农民的意愿,制定好林改实施方案。县级方案要由市林改领导小组审批,报省林改领导小组备案。乡(镇)级林改方案要由县(市)区林改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市林改领导小组备案。村组实施方案要由各村组根据集体林调查摸底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以村组为单位,在乡(镇)政府组织领导下,由村两委会组织具体进行林改操作,结果要张榜公示,二榜定案。
    第三阶段:勘界确权,签定合同(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
    按照村级方案确定的明晰产权方式,具体组织实施村级林改工作。通过抽签等形式分林到户,到现地划分地块,对集体林地依法进行实地勘界,明确四至界线,设立明显标桩,及时公布确权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逐块落实经营主体并依法签定承包经营合同。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登记发证(2010年1月1 日至3月30日)
    改革任务完成后,各县(市)区要组织乡(镇)林改工作的自检验收工作,自检验收合格后,向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提交自检报告,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依据《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办法》组织联合检查验收。
    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对已签定承包经营合同、落实经营主体并勘界认定的集体林,由申请人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进行登记并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合同要明确规定林地林木保护、更新造林、森林经营、防火、防病虫害等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高位推动。各地要站在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推动林业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各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层层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组织领导机构。要求每个县(市)区都要出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市里将成立集体林改工作组对全市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以保证集体林改工作有效顺利进行。县(市)区与乡(镇)、乡(镇)与村要层层签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采取包乡、包村的办法,将任务分解到村、组,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工作经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国家惠民政策的延伸和拓展,改革任务重、成本高,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对集体林改各个阶段工作经费,实行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补贴的办法予以解决。要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努力降低改革成本。同时,要加强对林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严肃工作纪律,保持社会稳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从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五不准”的要求办事。对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各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改革中出现的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做到组内矛盾不出村、村内矛盾不出乡、乡内矛盾不出县,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四)加强林改后的监管工作。继续坚持森林资源保护政府负总责的行政管理制度,加大对集体林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一是加强林改收益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证林改收益资金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集体林业发展和集体公益事业,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获得应有的收益。二是加强林改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实行村、乡、县三级档案保管制度,应统一存档的林改资料要到档案局统一存档。三是加强林改后的更新造林管理。林木采伐后必须及时更新造林,不许改变林地用途。四是加强林改后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引导农民自愿成立民间护林防火、防止乱砍滥伐和有害生物防治组织,健全森林灾害联防应急反应机制,确保林地不流失、资源不减少、生态受保护。
    六、成立白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李晋修  市长
    副组长:贾  骞  副市长
    成  员:王永和  市长助理、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高文毅  市政府副秘书长
            钟铁鹏  市政府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         
            张万银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
            鄂长江  市林业局局长
            肖喜武  市监察局局长
            管延秋  市财政局局长
            李  明  市法制办主任
            邢占杰  市司法局局长
            陈安良  市民政局局长
            初国仁  市档案局局长
            许景臣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二)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定白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决定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能,指导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三)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领导小组决定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副局长曲德彦兼任,宋国君任专职副主任。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是:
    1.研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2.组织开展各县(市)区主管领导和林改工作骨干的政策、业务和技术培训;
    3.检查和督促县(市)区成立林改工作机构,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工作组进驻乡(镇)开展工作;协助县(市)区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4.对县(市)区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县(市)区落实改革工作经费;
    5.调度掌握各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进度,为领导小组指导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6.协调和帮助各县(市)区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遇到的难点问题;
    7.对各县(市)区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难于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研究解决办法,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8.督查各县(市)区对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督促县(市)区按程序和进度开展改革,按时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 
    9.组织对各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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