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保市府办67号
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2008〕7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京畿强市、善美保定”为目标,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序推进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打造宜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
二、改建范围和目标
(一)改建范围
1、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不再适宜居住的1万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和简易、危陋楼房区。
2、按照“整地块改造”原则,经市政府审批纳入市区城中村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
(二)改建目标
力争利用3—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由政府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确保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顺利推进。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城中村改造,编制改建规划,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分步实施。
(三)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坚持成块联片改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建设、统一配套,杜绝“扒皮”和零星插建,不留死角。
(四)依法推进,确保稳定。严格执行有关土地和资金使用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房屋征收、工程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四、制定计划和方案审批
(一)市住建局或辖区政府提出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范围和计划,并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注拟改建棚户区(危陋住宅区)范围,由市住建局汇总后,上报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现场踏勘,审查项目规模,符合规定条件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三)拟改建棚户区(危陋住宅区)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人员对范围内建、构筑物情况进行调查、认定、摸底,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四)征收范围内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
(五)经公示并取得拟改建区片内大多数居民同意,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论证项目可行性后,报请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六)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下发改建范围内规划要点。
(七)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核算优惠政策,制定该项目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
(八)改造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五、实施方式
(一)组织方式
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主导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计划、论证方案、经济核算、拟定征收补偿标准。改建资金可以由政府筹集,也可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法,采取公开招投标、邀标等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手段,选择投资商进行投资,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投资商负责筹措资金,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
(二)安置补偿方式
积极推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单户)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补偿后按无房户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实物配租的,优先为其配租;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补偿后允许其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产权调换。先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商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按“拆一还一”最高不超过1.5的原则调换住房。所调换的住房,其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且其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所调换的住房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部分,被征收人不需再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但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价格高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征收人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差价。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征收人应当就保障标准内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标准外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市场价租金。被征收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按再次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被征收人调换住房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允许其优先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六、政策保障
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
以征收范围内居民国有土地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基数,乘以2.5系数后的数据,作为新建建筑享受优惠政策面积。根据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出具的该区片规划要点,计算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面积。在土地出让后,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市政府意见进行拨付,主要用于支付居民安置、小区建设等。
享受优惠政策的新建建筑和土地面积实行包干制度,最高不超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新建建筑面积和出让土地面积。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出让金上限为该宗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剔除提取的各种相关费用后的余额(特殊情况另议)。
(二)其它优惠政策
1、享受优惠政策的新建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人防结建费)和政府性基金。
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周边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比例由市政府负担。
2、被征收居民在改建中按照国家和省、市法规政策取得的征收补偿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因征收重新购置房屋折价款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收契税,对超过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征收契税。
4、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居民,优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5、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安置原居民的住宅,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所涉及收费均不得高于建设成本。除此之外,小区内外相关设施建设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再缴纳其他费用。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部分,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减免相关费用。
6、如改建项目确有特殊情况,由市政府批准后,另行拟定优惠政策。
七、加强领导,依法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审查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计划,修订全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的有关配套政策,审核改造方案,研究解决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等。
(二)简化程序。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财政、公用等有关部门对涉及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加强监管。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办公室要定时向市政府报告进展情况。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同时,加强改建过程中安置房、基础设施、城市绿地、公益设施建设等重要环节的监管,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征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范围实施。
(四)依法依规实施。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能够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是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政策性、制度性强,必须依法依规实施。在实施中,对未按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有关政策执行的,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问题严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0〕保市府办313号)废止。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