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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和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扎实推进,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改建范围和目标
(四)改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不再适宜居住的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连片平房和简易、危陋楼房区。
(五)改建目标。各县(市、区)要确实做好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立,制定和完善改造改建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一并实施。全市确保用三年时间,到2012年基本完成53个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拆迁总面积268.02万平方米(市区186.11万平方米;县市81.9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52.72万平方米(市区99.71万平方米,县市53.01万平方米)拆迁总户数19851户(市区13344户;县市6507户),低收入住房困难户6286户(市区4112户;县市2174),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
(六)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确保社会稳定。
(七)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八)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确保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顺利推进。
(九)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四、政策措施
(十)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争取上级补贴资金,同时切实加大本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可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十一)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周边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政府负担,回迁安置建设的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被拆迁居民在改建中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或通过产权调换方式获得安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款或安置住房折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过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征收契税。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被拆迁居民,优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以外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免收教育设施建设费。免征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县(市、区)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权限内采取其他优惠政策。
(十二)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进行收储,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十三)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1.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积极推行货币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单户)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被拆迁人符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补偿后按无房户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实物配租的,优先为其配租;或者补偿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实行产权调换的,先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商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所调换的住房,其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且其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所调换的住房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部分,被拆迁人不需再付房款,但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高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差价。其他情况,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互找差价。对于被拆迁人一次支付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在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分期支付差价款合同后,应当允许其先期入住;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拆迁人按一定比例共有;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代其支付部分或全部差价款的,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也作为产权共有人。被拆迁人应当就拆迁人拥有部分向拆迁人支付成本租金,就住房保障部门拥有部分向住房保障部门支付廉租住房租金。被拆迁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将共有人拥有部分按届时的市场价格购回。
对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内已按房改价购买的现住房,按照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先按房改价购买后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也可以在调换住房后,原住房面积部分由居民按房改价购买,超出原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对无力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允许其继续承租所调换的住房或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另外提供的其他住房。
2.业主自拆自建方式
在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棚户区(危陋住宅区)的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组织业主自拆自建。因资金、人力等原因业主委员会不便组织的,业主大会也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拆代建。委托代拆代建的,全体业主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建服务费,不得用所建住房抵顶。代建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按各业主原有住房或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向业主筹集。
棚户区(危陋住宅区)业主自拆自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城乡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新建住房总套数原则上应与原套数一致,总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原有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2倍以下(含1.2倍),但不宜小于30平方米。新建的住房属私有产权。改建范围内属业主共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规划的配置要求和业主自身意愿建设。
五、组织实施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各级政府和主要领导住房保障目标政绩年度考核范围,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十六)编制规划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七)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八)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城市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县督查部门负责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市、县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市、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群策群力,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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