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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5-10 09:01 来源:常德政府网站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 、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棚户区改造总量要求以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不能以市场方式改造的棚户区,主要通过财政补助、政策扶持、企业和棚户区居民参与等方式统筹实施。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五)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从2010年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1-2012年,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非成片棚户区和零星危旧房改造; 2013-2015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实施范围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功能不全、房屋建成年限较长、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较差、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集中成片棚户区是指集中居住50户以上的居住区域。其中,城市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棚户区。
    四、工作机构与实施主体
  (一)工作机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市棚改办设市房管局,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建立 “绿色通道”制度,优先办理相关事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置工作机构,配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落实工作任务。
  (二)实施主体。棚户区改造的规划与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可直接投资建设,也可采取市场运作方式组织建设。
  五、工作措施
  (一)分类改造
  根据各棚户区的不同情况,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改造:
  1.对建筑物整体情况尚好,无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但建筑物外观破旧,功能不完善,居民生活环境差的棚户区,采取维修完善的形式进行改造。组织做好维修加固、消除隐患、改善环境等工作,解决“水不通、灯不亮、路不平”的问题。完善道路、安全通道、给排水、绿化、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经费由财政负担;经产权人同意后,对私产进行维修加固,其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2.对建筑物整体情况较差,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隐患,建筑物外观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居民生活环境差,地块周边没有扩展空间,单独院落或数户相连,不宜成片改造,且周边间距满足规划要求,改造后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棚户区,征得有关单位和全体户主同意,可采取自筹共建的形式进行改造。由原住户自筹资金兴建的方式进行改造的,原住户拥有全部产权;由单位和住户共同出资的,单位和住户拥有共有产权。改造过程中,享受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
  3.对因修建市政道路、广场、公厕、公共绿化等公共设施或公益设施的需要,以及受空间限制,拆除后不能再建住宅的棚户区,采取兴建公共设施的形式进行改造,原住户异地依法妥善安置。
  4.对不能通过以上途径改造,且区域面积较大,居住人员较多,房屋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公用设施老化,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棚户区,采取房屋征收搬迁、整体改造的形式进行。在改造过程中,为便于土地的有效利用和提高改造效果,可对棚户区建筑物围合区和周边地块进行适当整合,一并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进行征收改造。征收改造中应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可在相应地段适当集中建设。
  在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城市承载能力和项目盈亏平衡等因素,科学确定容积率。棚户区改造新建的住宅区,投入使用后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
 
 (二)政策支持
    
     1.资金筹措方面

  (1)按照市棚改办统一上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助资金。

  (2)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
  (3)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上级补助资金按规定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
  (4)鼓励金融机构贷款。市政府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组建运作棚户区改造的公司(以下简称市棚改公司),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投融资平台。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个别项目市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
  (5)采取自筹共建方式,引导企业、居民和社会参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维修和建设资金。
  (6)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2.土地供应方面
  (1)国土资源部门凭立项文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武陵区范围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按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
  (2)对于棚户区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棚户区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以出让方式供地。
  (3)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征收,需要提前进行土地出让或确需进行捆绑出让的项目,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按程序报批后,可采取生地出让或捆绑方式出让。具体由实施主体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武陵区范围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出让,在缴清出让价款和完成征收后,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
  3.税费政策方面
  (1)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低限减半收取。具体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规定执行。
  (2)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网络、电视、电话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施工供电、供水管网由供电、供水企业负责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工程成本价收取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管网增容费减半收取。
  (3)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安置住房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执行,即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全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异地继续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手续,免收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征收补偿安置方面
  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在执行现有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采取鼓励货币补偿、选择标准安置户型、困难救济和奖励以及与落实保障性住房相结合的措施。市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经费保障
  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政府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同时,市本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应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并设立棚户区改造经费专户,保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需要。
  对于老城区鉴定为D级危房的建筑物,所在区块暂不能进行改造建设,按规定不能翻修建设的,应按有关政策及时予以征收补偿拆除,进行园林绿化控制,补偿安置和绿化控制费用列入土地成本。
  六、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直或中央、省驻常企业独立工矿区所属棚户区改造工作由企业负责,已改制或破产的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市棚改办负责拟制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政策并指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配合规划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与建设方案的建议;对口上级部门,综合情况上报;检查、考核、督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项目法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行情况与项目实施情况;检查、考核、督导市直部门和有关单位执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情况和落实有关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及履责情况;拟订上级补助资金安排调度意见;协调处理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有关矛盾。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及时办理项目规划报建手续;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权属调整,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制定土地处置方案,办理供地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为市棚改办工作提供支持;及时审批办理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并加强对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的管理;负责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房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主管工作;承办有关棚户区改造的具体工作;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为市棚改办工作提供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棚户区改造工作经费,调度征收补偿启动资金,统筹考虑棚户区改造区域市政公共设施、公益性建筑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所需资金,争取、整合、安排上级专项资金。
  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争取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制定文化遗产与文物保护方案,配合做好有关征收补偿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查处妨碍执行公务和鼓动闹事的违法行为。
  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和常德银监分局负责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市直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二)强化规划计划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因地制宜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棚户区改造的具体项目、规模和改造方式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确保工程质量
  棚户区改造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有效降低建设成本,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建立追责制度。对工作落实,责任目标完成好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任务完成不好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公布改造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措施、工作进度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市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具体方案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另行制定。本意见实施前已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由原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市棚改办报市政府批准,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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