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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0号)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工作精神,改革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加速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步伐,促进农民增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为核心,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开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在坚持土地承包权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实施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权设置,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承包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土地流转,有权选择流转方式和确定流转期限及流转价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原则。通过制定促进农村承包土地有序流转的政策,引导农户在公开市场上将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三是坚持科学评估、平等协商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原则上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要做好指导和服务,对需要评估的应科学合理进行评估,提出参考流转价格。四是坚持管理规范、有序流转原则。各地要合理把握土地流转规模,严格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及时调解流转纠纷,确保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二、依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鼓励和支持农村土地流转

3.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群众意愿、务实管用节约的原则,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范承包档案管理,妥善处理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2014年每个县(市)区分别选择1个乡镇进行整乡镇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2015年全面实施,力争到2017年基本结束。

4.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国家各项惠农补贴依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协商,协商结果须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原承包户所有。在保证原受益范围内其它农户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流转土地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可一并流转;不能流转的,应明确双方在水利工程管理、维护、使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耕地及“四荒”撂荒弃管违反相关规定,又不愿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收回其经营权。农村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土地经营者所有。

5.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原则上由流转双方自行商定,短期流转一年一定,中期流转3至5年一定,长期流转一个承包期一定,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工商企业成规模流转转入的农村土地,二轮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转入方优先接续受让。

6.建立土地流转定价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根据土地质量、产出水平、承包期长短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协商确定。原则上流转价格以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每3年调整一次,价格双方协商,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性趸交、期内补交差额部分,也可分期支付。各级农经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土地流转价格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及时向流转双方提供土地流转价格信息,建立公平、合理的价格指导机制及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对流转期限较长、面积较大的,在签订流转合同前,应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核查。

7.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推进的原则,对过去已经流转的耕地进行清仓见底、摸清底数、完善手续、归档保管。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要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受让方应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方可流转,并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对以委托方式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盖章方可流转。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原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在不超过原流转合同约定期限内依法再流转,但应取得原承包方同意。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均应按辽宁省统一的规范合同文本样式签订书面合同,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除代耕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流转以外,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要通过流转市场进行。

8.确保农村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

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必要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占用土地外,要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从事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严禁弃耕抛荒,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

三、创新流转方式,鼓励农村土地多元流转 

9.鼓励农民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承包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它愿意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但要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

10.鼓励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工商企业引领土地流转。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户入股龙头企业,建设一批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生产基地。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推进农业机械化,调整种植业结构。通过产业规划、土地流转服务、相关政策优惠等吸引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和工商企业到农村集中连片承接农村流转土地,兴办或联办农事企业。引导农业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和工商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收益,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2015年起,每个县(市)区每年要至少抓好3个成规模农户或农民土地合作社等入股农业龙头企业或工商企业典型,此项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内容。

11.鼓励村组代理模式促进土地流转。充分发挥村组集体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组织、引导、协调和服务功能,鼓励村组集体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引导和协调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鼓励农民自愿将剩余承包期的土地一次性委托村组集体流转;鼓励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民通过村组集体有偿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户服从统一规划,支持村组集中连片流转,以实现产业化基地的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村组集体采取委托代理方式协助农民流转土地,并代表流转土地农户签订流转协议及结算流转收益等。

12.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组织参与土地流转。鼓励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以租赁、转包、互换和股份合作等形式,通过村级组织受让流出土地,集中连片开发经营。鼓励农技推广机构、水利合作社和其它组织作为流入方,成规模接受农户流转的土地,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农业生产。通过统一作物布局、统一生产质量标准、统一采购供应、统一技术培训、统一销售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应当承担安排转出土地农民就业的职责。

13.鼓励以土地股份合作社方式促进土地流转。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自愿联合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收益分配提倡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还承包户。支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各农业经营主体同农户共同创办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行按股分红。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将集体土地与村组集体资产统一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14. 鼓励以土地信托方式促进土地流转。各级政府可依法设立农村土地信托公司承接农户流转的土地,并通过产业引导、招商引资、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将承接的土地流转给各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并代表流转土地农户签订流转协议及结算流转收益等。

15.鼓励各类人才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专业种养大户或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创业者带头创办规模化家庭农场或组建农民合作社。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经营。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等形式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或到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兼职。鼓励各界人士利用技术、资金、项目等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四、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6.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本着节约、整合利用原则,依托村委会建立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依托便民服务大厅建立乡镇和涉农街道土地流转市场。在我市建立市有土地承包指导中心、县设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乡有土地流转市场、村设土地流转服务站的四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农户、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等进行土地流转提供入市交易场所、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乡级土地流转市场担负着土地流转重要职责,土地流转也是乡级农经管理机构的重要工作,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定岗定责。要完善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对现有的朝阳农业信息网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分级对外发布土地流转等相关信息。2014年年底前,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要全面搭建完毕,并投入使用。

17.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并在同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工作经费和仲裁庭建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乡(镇、街)也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村委会要明确一位熟悉农村土地法规政策和办事公道的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各级农村土地仲裁和调解机构应依法承担职责,及时仲裁和调解包括土地流转在内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加强措施配套,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保障

1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主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为加强对此项工作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出现的问题,成立朝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县、乡、村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19.加大财政和项目扶持。各级财政应适当增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奖补整体推进的村组、中介服务组织和经营主体等,切实保证流转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考评奖补机制,发挥其在土地流转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整合和叠加使用各类支农项目和涉农资金,优先扶持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形成的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各级财政支农的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要优先向受让面积大、流转期限长的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凡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享受各类涉农补贴政策。同时,要确保农民合作社承担财政项目逐年提高。

20.加大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应把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农村信贷的重点,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为实力强、资信好的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力度,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及惠民补贴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开展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涉农保险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把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补助。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对涉农抵押贷款和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开展贷款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21.加大配套政策扶持。各级政府对土地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可按农业用地划出一定比例优先予以安排。允许村集体利用闲置、废弃土地和附近四荒地修建农机院、农机棚、农机库和农产品初加工及晾晒场所,统一向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允许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及农业服务中农产品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机具,优先享受国家30%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税务、科技、交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对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具体扶持政策,加大对土地流转和集约经营的支持力度。

22.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推行农技人员与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结对子”的服务模式,及时提供各类信息、技术、经营等指导服务。充分发挥乡镇或区域性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整合各类资源,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提倡农业经营主体与农资生产企业或农资销售企业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减少农业投入品成本,提供技术服务等。继续鼓励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社及其它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为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提供生产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

23.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二三产业、创造非农产业工作岗位作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措施来抓,大力发展县域和小城镇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优先对土地流出户劳动力进行就业培训和岗位推荐,鼓励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加快农村户籍改革,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平台和用工推介队伍。对流转土地后进入城镇经商、办企业和务工的农民,参照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管理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的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子女入学可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全部流转的农户,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在参加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被征地农户同等待遇。

24.加强督查考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列入市政府县域经济考核内容。各级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督办。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力度大、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对领导不重视、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不健全、整体工作滞后的地区、部门及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朝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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