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
承发〔2012〕20号
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
(2012年11月7日)
为深入贯彻“大中疏”战略,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加快构建“5+2”现代产业体系,加速推进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新兴产业示范区(聚集区)建设,大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新型工业化、城市化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搬迁范围及条件
(一)搬迁范围
1.迁出范围:城市总规确定的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双滦钒钛冶金产业聚集区内企业除外)。
2.迁入范围:鼓励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向承德高新技术开发区上板城片区、承德张百湾新兴产业示范区、承德六沟新兴产业聚集区、承德凤山新兴产业示范区(以下统称为产业新区)迁建。
对不符合产业新区迁入条件的企业,可引导向市内其他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发区、聚集区)迁建。
(二)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产业新区的总体规划、产业定位和项目准入条件。
3.企业主导产品有特色,市场潜力大,企业成长性强。
4.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应实现规模有扩张,工艺、技术、装备有升级,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有提高,企业综合效益和竞争能力有增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原则。中心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由市产业聚集区建设推进委员会牵头,市产业聚集区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市国资委、市工信局为组织协调推进单位,迁入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迁出地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为承办实施单位,企业为搬迁主体,各方共同做好搬迁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产业结构和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确定搬迁企业和承接地。符合产业新区准入条件的企业,引导迁入产业新区;对不满足固定资产投资要求,但符合产业新区规划的中小企业,引导迁入产业新区中划定的中小企业园。
(三)坚持确保生产、有序推进原则。中心城区企业在搬迁过程中,要确保原厂区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同时加快新厂区建设,尽早具备生产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搬迁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四)坚持企业搬迁与技改扩能相结合原则。中心城区企业确定搬迁的,要根据市场需求,扩大生产规模,并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提升生产能力,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
(五)坚持企业搬迁与招商引资相结合原则。企业借助搬迁的有利时机,应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特别是加强与市内“五十强”企业或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合资合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增强企业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谋求更大发展。
三、目标要求
对在迁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市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业迁改办)要会同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摸清企业底数,搞好综合分析,对需要搬迁、能够搬迁的企业制定总体搬迁规划,扎实有序推进。搬迁工作2012年启动,力争五年之内搬迁完毕。
从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再批准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列入搬迁规划企业新建及扩能改造项目。
四、鼓励政策
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扩能改造、技术设备升级项目和其他实体项目到产业新区发展,除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新兴产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搬迁企业原址用地符合城市规划总体要求,按现行控规用途属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地性质的,国土部门实行“非净地出让”,可先行招拍挂搬迁企业原址用地,土地出让价款扣除土地出让成本和按规定计提的省级以上各项基金后,拨付市工业迁改办,专项用于支持搬迁企业在产业新区的新厂建设。搬迁企业必须确保在两年内迁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迁出的,由市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业迁改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搬迁企业原址用地规划为绿地、公用设施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性质用地的,本着“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由市政府及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筹措资金,按不低于企业原址同等面积土地在产业新区的出让价款,给予相应补偿;确需调整用地规划的,由市工业迁改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后,规划部门按程序报批。
(三)对搬迁企业扩能升级符合技改支持政策的,市级工业技改专项资金要重点倾斜、优先支持。从2013年起,积极组织搬迁企业申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中小企业技改资金、省级工业企业技改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
(四)所有搬迁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市、县区两级应收取的审批建设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
(五)搬迁企业新址供地指标优先配置,全市土地指标优先向产业新区搬迁企业倾斜,保障搬迁企业用地需求。供地方式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产业新区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新兴产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执行。对确有困难的搬迁入区企业,经市产业聚集区建设推进委员会批准,可在一年内分期支付取得土地出让价款。
(六)在产业新区内各规划一定区域,建设中小企业园,作为承接主城区搬迁中小企业的平台,为集约节约用地,由产业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需要建造标准厂房提供给企业购买或租赁使用。
(七)为缓解搬迁企业新厂项目建设资金紧张问题,企业原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没有抵押或经协商可解除抵押的,可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搬迁企业原有土地统一收储,由市工业迁改领导小组协调金融部门给予贷款支持,实行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用贷款资金给予企业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企业负责搬迁前的贷款利息。
(八)建立搬迁企业税收收入利益调整机制。对进入产业新区的搬迁企业税收收入,全部作为市级专享收入管理,其中:对原市级专享企业之外的区(含高新区,下同)属企业税收收入,自企业搬迁投产正常实现税收之日起以2009-2011年三年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内税收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返还搬迁企业原所在区,超基数部分税收,由迁入地所在县(高新区)与市分享(分享比例另行确定)。搬迁企业实现超基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按《承德市促进新兴产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承发〔2012〕17号)执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市级专享的地方小税种等原市级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政策执行。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搬迁企业名单,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搬迁企业有关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推进办,主要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研究议定的事项,协调解决搬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搬迁企业实行后续跟踪服务。
(二)明确责任。实行“一个企业、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分步骤、分阶段推进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对企业搬迁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督促每个企业制定详细的搬迁方案,及时掌握企业运作情况和搬迁进度,做好企业的搬迁指导工作;企业迁入地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积极落实企业搬迁政策,研究本县区承接搬迁企业迁入的详细方案,加快产业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土地指标,确保搬迁企业用地需求,满足企业生产建设需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加大对迁入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筹措建设资金;企业迁出地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对本区域内工业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本区域搬迁名单,积极配合搬迁工作,尤其要做好维护迁建期间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干部职工队伍稳定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对搬迁企业建设项目要简化审批程序,限时办结,积极协助企业招商引资,寻求与大企业集团的合资合作,提升企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搬迁企业要尽快制定本企业搬迁计划,加快新厂区建设进度,尽早完成搬迁任务,增产达效,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三)强化考核。有关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执行,全面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市委、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重大专项考核内容,除日常检查考核外,每半年和年终进行两次督导考核,做出综合评价,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四)优化服务。企业搬迁过程中,由迁入地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明确专人负责领办、代办各种手续,迁出地有关部门给予全力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推进。市、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为企业创造无忧的外部环境。
附件:1.承德市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承德市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
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宋立民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文勤 市委常委、市委金融工委书记、市产业聚集区建设推进委员会主任
李 维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高永海 市委副秘书长、市产业聚集区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高俊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树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清海 市发改委主任
张树民 市财政局局长
王 宇 市国资委主任
邢书印 市国土局局长
陈恩惠 市环保局局长
张金山 市工信局局长
徐佩文 市科技局局长
姜 昆 市工商局局长
刘俊宽 市质监局局长
梁世杰 市规划局局长
于凤江 市交通局局长
朱凤惠 市住建局局长
房宝占 市商务局局长
赵宇峰 市委金融工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
赵万峰 承德银监分局局长
崔利民 市城资办主任
贾金桥 市国税局局长
王 琤 市地税局局长
方志勇 双桥区区长
祁海东 双滦区区长
姜雅山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关继高 滦平县县长
齐建文 承德县县长
崔立新 丰宁满族自治县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产业聚集区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高永海(兼)
副主任:聂红中 市国资委副主任
王书立 市工信局副局长
吴双麒 市国土局副局长
韩 梅 市规划局副局长
纪 彪 市产业聚集区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 2012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