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有关政策内容的通知
赤政发〔2017〕44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有关政策内容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分别于2015年7月27日印发了《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赤政发〔2015〕52号)和2016年9月5日印发了《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购房优惠政策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意见》(赤政发〔2016〕94号)文件。我市出台了两个政策性文件后,对合理引导居民住房消费、推动商品房库存消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政策效果明显。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政策调控,稳定市场,根据目前我市商品房库存实际和房地产市场现状,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上述文件部分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5月31日起,《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赤政发〔2015〕52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五款内容不再执行。
二、将《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购房优惠政策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意见》(赤政发〔2016〕94号)文件中第一条优惠政策截止时限调整至2017年5月31日。
三、将《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购房优惠政策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意见》(赤政发〔2016〕94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调整为允许对已出让土地的非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调整转型。一是对已出让土地,并编制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非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业态调整。二是对已出让土地,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非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房地产市场需求,确需调整用地性质的,可按程序变更用地性质,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及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三是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同意将已出让土地的非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用地性质调整和业态转型,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科教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建设。
四、将《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购房优惠政策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意见》(赤政发〔2016〕94号)文件中第三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文件号由内地税字 〔2010〕179号调整为现行内地税字〔2016〕136号。
附件:1.《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赤政发〔2015〕52号)
2.《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购房优惠政策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意见》(赤政发〔2016〕94号)
2017年5月23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