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滁州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要求,市政府对2012年12月20日印发的《滁州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滁州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你们,请各地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 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外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 明光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4. 天长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5. 定远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6. 凤阳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7. 来安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8. 全椒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015年11月9日
附件:滁政办[2015]37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