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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0日

滁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设区市及省直管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8〕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滁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滁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以下统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1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任务、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按省国土厅、省农委和省统计局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县级政府检查所辖乡镇,主要包括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县(市、区)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县(市、区)通报,并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2年本地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乡镇进行实地抽查,结合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县(市、区)通报,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省内跨市交易、调剂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节余指标的有关县(市、区),考核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结合年度自查、实地抽查和期中检查结果,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期末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10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责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上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6〕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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