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精神,充分发挥财税政策杠杆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支持市区工业、物流企业发展,现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予以调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市、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物流企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作为奖励对象:
(一)非法人机构;
(二)垄断、限制类企业,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烟草等;
(三)年末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缴的企业(经市税务局依政策批准缓缴的企业除外),或两年内有偷、逃、抗、骗税行为的企业;
(四)年度内有违法用地行为或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企业;
(五)当年被环保部门实施“红牌”警示的企业;
(六)当年未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等相关规定,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1. 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30%给予奖励;
2. 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3万元(含3万元)至4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40%给予奖励;
3. 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4万元(含4万元)至5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55%给予奖励;
4. 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5万元)至6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75%给予奖励;
5. 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6万元(含6万元)至7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85%给予奖励;
6. 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7万元(含7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95%给予奖励;
7. 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100%给予奖励。
(二)扶持新办企业
市、区新办企业用地或现有企业新项目用地,自用地年度起,第1年、第2年均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100%予以奖励。
三、奖励资金来源和政策期限
市、区财政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奖励资金承担比例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规定办理。奖励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时间到期后,根据实施情况、经济运行、产业发展状况等综合评估后修订。
四、奖励资金兑现程序
(一)市直企业兑现程序
奖励资金实行“按季申报、预拨,按年清算”,即:每季度结束后,企业按亩均税收贡献所对应的奖励标准申请返还奖励,奖励资金按季预拨,年终时进行审核清算,多退少补。
1. 按季申报。亩均税收达到奖励标准的市直企业,可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经信委提出兑付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材料包括:
(1)滁州市市直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电子表格请至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2)企业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票复印件或银行划款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 审核和拨付流程。市经信委牵头市税务局、滁州海关、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政策规定,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见附件2);市财政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后10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二)区级企业兑现程序
区级企业申报、审核和拨付等兑现程序由琅琊区政府、南谯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和苏滁园区管委会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五、其它
(一)本政策所称亩均年度税收贡献,指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之和(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减去当年退库税收)与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之比,其中税收收入包括各类税收,不包括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
(二)本政策计算奖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为企业按期足额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补交以前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占用两个以上(含两个)等级的土地(同一企业地块不相连的情形),在计算亩均土地年度税收贡献时,按企业总的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数和总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四)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已享受其他奖励政策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申请土地使用税奖励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奖励的资金,并在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土地使用税奖励的申请。
(六)本奖励政策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滁州市市直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申报表
2. 滁州市市直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申报部门审核意见表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