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巩固市政府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两个意见”、省政府“5个规定”与“5个意见”,及市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德委办〔2014〕59号)和《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实施办法》(德委办〔2014〕60号),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深入推进产权转让领域正风肃纪、建章立制,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和预防腐败,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
规 定
一、高度重视产权转让行为
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贯彻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各项规定作为本单位、本系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和保值增值。
二、全面落实进场交易制度
要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要求,将企业国有产权为基础的相关权益资产处置纳入进场交易范围,使进场交易制度全覆盖,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阳光交易。
三、坚决杜绝企业国产权场外交易
要严禁企业国有产权场外交易,各单位在办理国有产权进场公开转让时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是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
四、依法严肃处理产权转让违规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未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规定依法规范办理,发生超越权限审批、未按规定进场交易、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等违规行为,涉及需由市国资委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确认、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批复等事项,市国资委不予受理;具有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权限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