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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

福州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制定的《福州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1日

 

 

福州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福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福州市区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更好地推动棚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要求,以及国家、福建省和福州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棚改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由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棚改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棚改模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确定。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承接主体可从市国资委负责管理的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及原融资平台转化而来的投资公司等企业中优先筛选产生。

  第五条  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选择合格的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二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需分析测算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明确未来3-5年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以及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等。购买规模和总量应与财政实力相匹配。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根据我市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综合确定我市未来年度棚改的规模总量和分年度建设计划、分期购买计划安排,购买规模和总量应与我市财政实力相匹

  第九条 市财政应将棚改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购买主体应按照《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419号)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确定棚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政府确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棚改的相关项目后,根据省、市相关精神,授权确定福州市区棚改项目购买主体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属单位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切实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府规章,结合购买棚改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并通过公平竞争公开择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六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下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向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还款资金来源于政府采购资金的,市政府承诺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并协调承接主体按时偿还贷款。

  第四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和中期财政预算,按程序报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购买主体应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棚改服务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棚改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棚改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及马尾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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